1.條件公式:當執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條件關系時,前者是後者的原因。
註意:作為條件的行為必須是導致結果的可能性的行為,否則不能識別條件關系。比如,A勸說B乘車出行,希望B死於交通事故。後來B真的死於交通事故。A的行為和B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2.禁止溯及既往理論:當壹個行為或事實獨立導致壹個結果的發生時,該結果應歸於該行為(或事實),而不能追溯到前壹個條件。
註:在判斷有無因果關系時,如果在自然科學法或實證法意義上可以確定原因與原因的關系,則可以直接確定因果關系。
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因果關系:
(1)因果關系的中止。前置條件必然導致結果,在結果之前,後置條件必然導致結果。前提條件不是結果的原因。
比如A中毒B,致死劑量100%,2小時後B會死亡。1時50分,張開槍打死b,a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張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意殺人罪既遂。
註:因果關系的斷絕和假定的因果關系實際上是因果關系的中斷,這些理論可以認為是“禁止追溯理論”的發展。為了方便區分各種情況,本書單獨講解。
(2)因果關系的中斷。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者特殊的自然事實,應當通過考察幹預的異常性、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的可能性、幹預在結果中的作用來判斷前壹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禁止追溯)。具體判斷思路如下:
首先判斷幹預因素是否正常。從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周邊環境來看,如果幹預因素發生的概率較高,那麽幹預因素的發生是正常的,之前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沒有中斷。另壹方面,如果幹預因素出現的概率低,那麽幹預因素的出現就是不正常的。非正常的幹預因素是否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達到了獨立導致結果的程度,那麽之前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中斷了,結果的原因就是幹預因素。另壹方面,如果幹預因素沒有達到獨立導致結果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結果發生的時間,那麽之前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不會中斷。
註意:該知識點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以上思路的具體應用見下面的真題分析。
(3)假設的因果關系。行為A導致了結果,但即使沒有行為A,也會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結果。壹個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系。例如,在法警執行死刑之前,受害人的父親張搶過法警的槍,殺死了死刑犯。張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雙重因果關系。兩個條件可以獨立導致結果,沒有聯系的意向,各自同時起作用,競爭導致結果。這兩個條件都與結果有因果關系。
經典案例:A、B兩個人無意接觸,分別將100%致死劑量的毒藥放入C的食物中,毒藥同時起作用,導致C死亡。
第壹,本案中,甲乙雙方的行為都是死亡原因。兩人都犯了故意殺人罪(既遂),但都沒犯* * *。
其次,假設本案中毒藥沒有同時起作用,而是其中壹人投毒致人死亡,結論就不壹樣了:如果查明了A投毒致人死亡,則A的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構成故意殺人罪;B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不清楚是甲放的毒還是乙放的毒導致了丙的死亡,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甲、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只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5)重疊因果關系。兩個條件單獨都不能導致結果,兩者之間沒有有意義的聯系,兩者結合才導致結果。兩者都與結果有因果關系。
經典案例:甲乙雙方無意接觸,分別在丙的食物中投放50%致死劑量的毒藥,導致丙死亡。對此,甲、乙雙方的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分別完成故意殺人罪。
(6)替代的充分條件。
經典案例:在C出發去沙漠旅行之前,A潛入C的住處,將致命劑量100%的毒藥放入C的水袋中。然後B也潛入C的住處,在C的水袋底部鉆了壹個洞。c後來在沙漠旅行時渴死了。本案中,C的死亡原因是B的行為,B犯故意殺人罪。A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A已實施故意殺人未遂。
註意:在這種情況下,甲乙雙方都可能會找借口:沒有自己的行動,受害者就會死。此外,他辯稱,他的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因果關系是壹種客觀關系,需要根據自然科學規律和經驗法則來判斷。本案中,被害人“口渴”,其“口渴”的原因是B的鉆井行為,因此B的行為與C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