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因果關系的性質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是指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能夠確定或者影響刑事責任的原因和起因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它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壹,其中事實因果關系是刑事因果關系的基礎,法律因果關系是其本質,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存在於刑法中。
(1)事實因果關系。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因果關系是事物相互作用所引起的東西和所引起的東西之間的關系。因為事情的復雜性和接觸的多樣性,導致結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只要對結果的產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無論大小,都應該作為原因對待。這才是真正的哲學觀點。所以從刑法上講,只要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產生起積極作用,其原因的性質就不能否認。
我國刑法學界都承認,與哲學因果關系壹樣,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也存在於客觀世界中具有無限聯系的因果鏈中。所以壹定要采取孤立化簡的原則,劃出壹定的環節來研究。但是,對於研究哪種聯系存在爭議,即兩種現象之間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什麽,存在許多不同的觀點:
①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人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②認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某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某人的行為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就失去了刑法上的意義。
(3)即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
④認為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對象是客觀上違反刑法的社會危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與社會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⑤有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對象應包括三部分:可能的危害行為與可能的危害結果的關系、可能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系、危害行為與可能的危害結果的關系。
⑥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分為三個層次:哲學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即最壹般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和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目前在我國刑法領域占據普遍地位的觀點認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特征是:第壹,這種因果關系中結果的性質只能是根據刑法規定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可以作為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的結果,包括已經發生的實際損害和某種損害的危險狀態。...第二,作為這種因果關系的原因,是客觀上符合刑法規定的某些犯罪特征的行為。”
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必須符合“A是獲得B的必由之路”。凡是對危害結果的產生起必要作用的,無論作用的方式、程度和大小,都應當認為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指刑法中體現的因果關系,是司法機關定案、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刑法因果關系的內容是用什麽標準來確定案件中的行為和結果是否符合具體法律規定的要求,這是中外刑法學者爭論的焦點。在前面的討論中,已經簡要提到了西方方法論界的觀點。在中國,由於受前蘇聯和前東歐法學的巨大影響,有以下幾種學說:
(1)必然因果關系理論。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能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行為人只對必然的因果關系承擔刑事責任。這是Beyontkowski教授在20世紀30年代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原理提出的觀點。他認為,在刑法中,應當區分必然結果和偶然結果。行為人只對自己行為的必然結果負責。這種理論把偶然的原因看成偶然的事件,導致因果關系的範圍狹窄,喜愛特拉伊寧的批評。這個理論之前被我國采用。
②偶然因果關系理論。該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當危害行為本身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基礎,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涉及其他因素,並且危害結果是由介入因素依法造成的,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兩者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該理論還認為,條件和原因不能絕對分離,它們只是處於不同的層次和水平,因為它們都是不可或缺的。這壹觀點最早的倡導者是庫德裏亞夫采夫。
(3)近年來,國外長期采用條件理論。這是大陸法系法學家提出的觀點。上面的空間已經討論過了,不再贅述。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兩個功能。壹個是定罪的判斷功能,即根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誰該被定罪,即判斷犯罪主體。二是量刑的功能,即如何讓每個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可以分為定罪因果關系和量刑因果關系。此外,還可以分為很多類別:簡單因果關系和復雜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高概率因果關系和低概率因果關系等。
第二,刑法因果關系的確定
刑法有自己的目的、任務和功能,有壹定的價值取向,並以此為出發點來判斷人的行為和在社會上的危害結果。現實中壹般是先發生壹個危害結果,再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認定案件,分析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何種行為應對危害結果負責。這是壹個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判斷過程。在確定因果關系時,我們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是某種結果的原因,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研究行為與結果本身;也不能代替有害結果的認定。
②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因果關系是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系,沒有客觀條件不能確定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具體情況,不能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
③壹個危害結果可能是由幾個危害行為造成的。所以在尋找原因的時候,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也是導致結果的原因。在認定某種行為造成了某種結果時,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4)當行為人的行為介入其他因素時,判斷某壹結果是否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該結果的可能性、介入的異常性以及介入對該結果的作用。
三。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犯罪構成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必須具備的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因果關系是客觀要求,這是國內普遍接受的觀點。但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於所有犯罪中,因果關系是否是所有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存在爭議。
壹種觀點認為,犯罪因果關系只存在於某些需要壹定物質損害或有形損害的犯罪中,對於沒有損害結果的形式犯罪不存在因果關系問題。這是很多人都認同的觀點。另壹種觀點認為,壹切犯罪行為都可以對社會造成危害,包括實際損害和造成損害的危險,都是危害結果的範疇,所以壹切犯罪都有危害結果,壹切犯罪都存在因果關系。
解決爭端的關鍵是不承認造成損害的危險是有害的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的損害,即對刑法保護的犯罪客體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客體可以分為物質和非物質,所以危害結果也可以表現為物質和非物質兩種情況。物質結果通常可以根據數量、重量、狀態或價值直接計算,如被盜金額、傷害程度、破壞狀態等。無形的結果往往是無形的,抽象的,壹般不可測量的。但我們不能否認,它也是壹種由有害行為造成的傷害。“形式犯是犯罪,必然會對犯罪對象造成壹定的傷害。這自然就承認了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