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屬地原則包括以下兩個主要內容:
1.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疆域,是指中國國界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包括:領土陸地,即國界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壹層,是國家領土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領海,即國家領土範圍內與陸地相鄰的壹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各層。內水包括內河、湖泊、內海和與外國的壹部分邊界水,通常以河流中心線或主航道中心線為界。領海是與海岸或內水相連接的壹定範圍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據我國政府在1958年9月4日發布的聲明,我國領海的寬度是海裏。空氣空間,即領土和水域的上空。
2.根據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上跨越國界的事實,我國刑法進壹步明確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標準。我國《刑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壹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裏有三種情況: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都發生在中國,這是通常情況;犯罪行為在我國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在國外。比如壹個裝有爆炸物的包裹,在國內郵寄,在國外爆炸;犯罪發生在國外,但犯罪結果發生在國內。比如在我國境外拍攝,殺害國內居民。
第二,根據屬地原則,只有犯罪發生在本國境內,才能適用國內法。關於如何確定犯罪地,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
1,行為地,即作為犯罪,行為人實際實施犯罪的地點或場所為犯罪地;對於不作為犯罪,應以義務的來源或發生地為犯罪地。這種說法沒有考慮結果發生的地點,不利於保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國家主權。
2.因此,認為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結果發生地為犯罪發生地。對於犯罪未遂,由於沒有犯罪結果,有人主張結果發生地應為結果發生地,有人認為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險地應為結果發生地。
3.中間認為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地方為犯罪地點。如果罪犯從A國郵寄毒品,經過B國,結果發生在C國,B國是犯罪地。這種理論有很多弊端,比如有些犯罪沒有或者很難確定中間地,中間地的危害壹般小於行為地或者結果地。
4.無所不在論,又稱普遍存在論和替代行為結果說,認為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都是犯罪發生地,只要行為和結果中有壹個發生在國內,就屬於在國內犯罪。
三、有特殊規定的法律含義。雖然行為或者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刑法第十壹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所謂外交特權與豁免,是指為了使外國外交代表能夠在駐在國有效履行職責,駐在國根據國際法,在國家間對等的基礎上授予的特殊權利和優惠。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
香港和澳門已經回歸祖國。按照壹國兩制的方針,回歸後,香港、澳門的政治、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制度基本不變。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全國性刑法不適用港澳。
自1949起,臺灣省適用民國時期1935制定的刑法,臺灣省新《刑法》於2006年7月1日實施。臺灣海峽兩岸統壹後,將按照壹國兩制的原則設立臺灣省特別行政區。香港現行的政治、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制度基本不變。國家刑法將不適用於臺灣省。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別規定
刑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完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4.特別刑法有特別規定時。
當特別刑法有特別規定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