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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地區地方鐵路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地方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順利進行,保障鐵路運營安全暢通,滿足工農業生產、城鄉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鐵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經營和受益的鐵路,以及與國家鐵路相連接的鐵路或者鐵路專用線或者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其他鐵路線路。第三條鞍山地區(含海城、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內,除沈陽鐵路局和鞍鋼專用鐵路所屬鐵路外,企事業單位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均屬鞍山地區地方鐵路。第四條地方鐵路發展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地方鐵路發展與各項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相適應。第五條鞍山市地方鐵路管理部門主管鞍山地區的地方鐵路工作。鞍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負責具體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壹)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發展地方鐵路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地方鐵路的長遠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改造計劃;

(二)對全區地方鐵路實行行業管理,對線路及附屬設備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測,發現問題,責令其限期整改;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地方鐵路新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竣工驗收;

(四)檢查從事鐵路綜合工程施工的企業資質;

(五)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地方鐵路上發生的線路、設備、車輛和人身傷害事故;

(六)對地方鐵路從業人員進行在職培訓;

(七)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職能。第六條地方鐵路的維修,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統壹管理。凡產權單位自行維修或委托他人維修的,必須報當地鐵路管理處備案,並嚴格執行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工務維修標準。第七條對線路設備陳舊老化、軌道尺寸磨損、可能發生交通事故的地方鐵路線路,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改造。第八條地方鐵路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大中修(包括線路施工、道岔鋪設、給排水、燃氣、通信等與地方鐵路交叉的市政設施),以及線路兩側鐵路用地範圍內的線上線下各種設施的新建或拆除,產權單位應當將項目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等相關資料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第九條國家或者集體投資50萬元以上的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由地方鐵路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凡承擔我市地方鐵路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大中修及養護工程等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證書》、《遼寧省建築企業安全施工資質證書》等相關資質證書,經市地方鐵路管理處等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開工建設。所需專用設備必須從專業生產和銷售單位購買。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和大中修工程,竣工後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開通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地方鐵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工廠、礦山企業專用線實行* * *配合使用前,必須向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開通。第十二條在地方鐵路和專用線新鋪設的平交道口,產權單位應當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批準,由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等級,確定管理方式。企業、工廠自管道口由產權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簽訂安全協議,負責交通安全。第十三條在地方鐵路裝卸貨物時,必須在指定的貨位裝卸貨物,堆垛位置必須距軌頭外側1.5米以上。危險和易燃貨物的裝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第十四條產權單位拆除既有鐵路設備時,必須向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鐵路管理處會同交管及相關單位部門批準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確保聯絡線的正常使用和行車安全。第十五條地方鐵路運輸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中斷時,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動員鐵路沿線單位和居民協助地方鐵路主管部門清除路障,修復鐵路,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地方鐵路線路發生事故,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必須立即向市地方鐵路管理處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提交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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