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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壹規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在中國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中國刑法的價值取向從強調保護社會利益向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並重轉變,標誌著中國刑法的重大發展。

第壹,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演變。

罪刑法定原則也叫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為罪和法無明文不為罪是其基本含義。在古羅馬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適用的刑罰必須以法律實體為根據”,但由於當時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所以不能視為嚴格意義上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淵源壹般認為始於英國國王約翰於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第39條,該條奠定了“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理念。其中規定:“任何自由人,除其貴族依照法律或依國內法規定外,不得加以拘禁、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加以放逐、傷害、搜查或逮捕。”這壹法律的基本思想不僅在英國生根發芽,而且在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和1688年的《權利法令》之後,在其聯邦內產生了廣泛的影響。這壹思想傳入美國後,產生了1774年的《十三殖民地國會宣言》和1776年的《弗吉尼亞權利宣言》。美國1787憲法規定“不允許有追溯力的法律”,各州也是如此。1791修改憲法第五條:“不得違反法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在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不同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不實行成文法,而是判例法。因此,英美法系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主要是通過程序法,罪刑法定原則也體現在程序法中。

但是,罪刑法定作為壹種現代刑法思想,應該是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產物。為了與封建社會的罪刑判斷相抗衡,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對罪刑法定思想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述。例如,英國哲學家洛克指出:“由普通人制定、固定、接受和認可的法律是非常善和惡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是第壹個明確闡述罪刑法定原則的人。他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規定對犯罪的懲罰,超出法律範圍的懲罰是不公平的。因為這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懲罰。”當然,罪刑法定真正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還是費爾巴哈這位現代刑法鼻祖的功勞。費爾巴哈指出:“凡應當判刑的行為,都應當依法懲處。”"沒有法律,就沒有對公民的懲罰."

法國人權宣言(1789)第壹次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宣言》第五條規定:“法律僅有權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行為都不應受到阻礙,任何人都不應被迫從事被法律禁止的行為。”《宣言》第八條規定:“除非在犯罪之前制定、頒布並實施法律,否則任何人不得受到懲罰。”在《世界人權宣言》原則的指導下,法國《刑法典》1810第四條明確規定了法定畸形原則:“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時刑罰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因違反警察而受到懲罰。”[2]從此,罪刑法定原則成為現代國家刑法普遍采用的壹項重要原則。

第二,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

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有深刻的歷史背景,而且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其理論基礎可以概括如下:

(壹)分權理論。這壹理論是法治國家法律原則的要求之壹,並通過國家的政治制度體現出來。(根據要求,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分別由議會、法院和政府掌握,各部門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幹涉)。最早提出三權分立理論的是英國哲學家洛克。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外交權。他認為,先例必須由不同的機關設定,而不是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他指出:“對於人類的弱點來說,權力的誘惑太大了。如果同壹個人既有立法權又有執法權,必然會使他們不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iii]在洛克的影響下,孟德斯鳩提出了完整的三權分立理論。他把政治權力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孟德斯鳩指出:“當法律權力和行政權力集中在同壹個人或同壹機關手中時,人們害怕國王或議會審判暴虐的法律和暴虐地執行法律的自由就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力與法律權力相結合,就會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專斷的權力。如果司法權與同級政權相結合,法官就擁有了壓迫者的權力。“四、三權分立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權力分立要求立法機構獨立完成立法。法官不能代替立法機關從事立法活動的同時行使司法權,不受幹涉地完成案件的審理。因此,只有在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前提下,為了防止任意判決,才有必要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從而確定罪刑法定原則。因此,三邊法定原則對於防止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濫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v]

(2)心理強制理論。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理論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理論。費認為趨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如果壹個人知道犯罪的後果,在做出行為後會受到懲罰,他就會權衡利弊。當他認為自己因為不犯罪而感到不滿和不愉快的時候,當他認為犯罪比因為犯罪而受到懲罰不那麽不愉快或痛苦的時候,他就會放棄犯罪。這種心理強制對預防犯罪或制止犯罪行為的實施起到壹定的抑制作用。法律的威懾力是這種抑制作用的基礎。因此,需要法律規定罪刑關系,才能在壹般恐嚇心理中起到強制作用。因此,費爾巴哈主張罪與罰,認為刑法應該具有確定性和絕對性的雙重屬性。確定性意味著法律應該是明確的,而不是模糊的和不可預測的。絕對性意味著刑法要有權威性,必須受到懲罰。只有罪刑法定才能做到這兩點。因此,可以說罪刑法定是心理強制的必然結論。

心理強制理論並不完全符合分權制衡的原則。心理強制理論主張法律沒有溯及力。因為,如果按照新的法律而不是行為人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對行為人進行定罪處罰,行為人無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依據法律應該受到什麽樣的處罰,因此無法起到壹般預防的威脅作用。另壹方面,分權理論主張法律具有溯及力。它認為司法機關必須遵循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律壹旦頒布實施,司法機關必須適用新法定罪處罰。否則,立法和司法之間的制衡將會喪失。

心理強制理論曾是現代刑法理論中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理論,但現在其權威性已經不如從前了。因為快樂和痛苦的程度往往因為犯罪者或將要犯的犯罪者的不同而不同。就壹定的犯罪後果而言,對於初犯、偶犯、累犯、慣犯,尤其是對於“逃犯”,懲罰的快感和痛苦是不同的。而且,對於很多想要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來說,並不壹定是基於犯罪前後的快感和不快感的對比,而是基於他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會被發現、暴露、抓住的僥幸考慮。對於那些不計後果、壹時沖動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很多時候是沒有平衡的。

(3)尊重民主和人權。由於時代的變化,人們的民主觀念和對人權的尊重得到了加強,罪刑法定原則也被賦予了新的內涵,因此其思想理論基礎也與過去不同。現代犯罪和懲罰的思想和理論基礎如下:

1,民主。民主最初是西方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壹個理念。二戰後,人民從法西斯獨裁的鮮血中吸取教訓,更加珍惜民主。人民的這壹要求也反映在壹些國家的憲法中。“主權屬於人民”,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不再是壹句口號,但在許多國家也不同程度地成為現實。根據民主的要求,犯罪和懲罰必須由人民的代表機關立即規定。這是為了防止任意行使國家權力的危險,罪行和刑罰必須由民主法律規定。因此,現代的罪與罰學說,“什麽是犯罪,應該對它施加什麽樣的懲罰,應該基於由人民自己決定的民主的要求”,www.enter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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