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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經濟困難沒有訴訟代理人,誰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越來越有效的保障。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符合我國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免費獲得律師幫助。那麽在刑事案件中誰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讓我們互相了解壹下。

1.刑事案件中誰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相關規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二、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義務和責任

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並將書面決定通知受援人以及承辦具體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應當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接受方的主要義務是:

(1)遵紀守法,配合法律援助協議約定的法律援助承辦人員。

(二)受援人因解決需要援助的案件或者事項獲得較大利益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服務費。

對於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援助資格,責令其支付所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法律援助可以使壹些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享受法律幫助,免費獲得律師辯護,使他們的維權不受經濟狀況的影響。但是,在被救助的過程中,受助人應當積極配合救助人員的工作。以欺騙手段取得法律援助資格的,撤銷資格,並在案發後補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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