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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需要同意撤銷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只能撤案。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名。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1.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撤回起訴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有必要變更、補充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請求休庭,並記入筆錄。

3.檢察院提出撤訴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準許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4.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起訴。

第二,檢察院撤訴是否意味著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檢察院撤訴,是指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不是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三種情況。因此,如果因為上述情況撤訴,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宣告無罪。

還有壹種情況,補充偵查後仍無法恢復審理,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對於這種撤銷,在具體操作中,壹般不會立即解除強制措施,而是進行變更,比如將原來的逮捕、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然後不了了之。有的甚至以補充偵查為名繼續羈押被告人,並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

3.案件撤回後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嗎?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撤訴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不得再起訴。實踐中,很多檢察院以事實和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實際上是被告人新的與本案無關的犯罪事實,作為撤回指控後不釋放被告人的借口。事實上,這種做法是違背法律原則的。如果撤訴後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也是重新偵查而不是補充偵查,所以要重新立案。就算要調查,也要先放人,下壹步怎麽調查,而不是任意剝奪被告人的權利。

刑事案件要撤訴,必須征得檢察長同意,在法院尚未作出判決前,必須書面提出撤訴申請。公訴案件的撤訴是由檢察院提起的。所以在庭審過程中,法院壹般會休庭,慎重討論撤訴。只要在法庭上作出了特別的決定,在沒有特別充分的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以後就不能起訴了。

1.公安機關決定撤案的,不需要雙方簽字,公安機關有權撤案。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報上級領導審批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於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駁回起訴。決定撤銷的案件,應當制作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提交檢察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3.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供新的證據,要求重新立案。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監督。如果問題無法解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六條。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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