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並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可以聘請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律師有權查閱案卷、詢問證人、會見犯罪嫌疑人。這些都是律師的合法權利,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那麽,刑事訴訟法對會見有哪些規定呢?我們通過這篇文章來具體了解壹下。
1.刑事訴訟法對會見有哪些規定?
1,開會時間。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間由現行刑訴法中的“第壹次訊問後”提前到“第壹次訊問之日起”,新刑訴法還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才能聘請律師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定。
2.會議程序。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可以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證)。
3.會議程序。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監聽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派員在場的規定。對於壹般案件,律師會見應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最遲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偵查階段必須由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會見的問題,但看守所48小時的寬限期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議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二,律師會見的範圍是什麽?
新刑訴法雖然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但增加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的限制。所以,實際上相對於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範圍有所擴大。即律師會見權相對於現行法律規定明顯減少。
3.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什麽?
依法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他們處於被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限制,當然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會見他們,了解他們的意願,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控告,是壹種有利的方式。
綜上所述,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律師的基本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會見的規定,律師應當在嚴格的程序和壹定的範圍內行使會見權。像壹些特殊案件,比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律師是不允許會見的。律師在準備會見前,還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包括律師執業證書、法院公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