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渭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渭河主要支流主要蓄水引水工程的管理單位負責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渭河實施水量調度。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渭河水量調度機構和人員,做好渭河水量調度工作。第五條渭河水量調度計劃、調度方案和調度指令的執行,實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組織實施渭河水量調度的部門、機構、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第六條有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渭河水量調度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有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量調度管理系統、水量監測預報系統等渭河水量調度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和建設工作,並做好建設完成後的應用、維護和升級工作。
渭河水量調度管理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第七條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渭河水量調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水量分配第八條初步分配方案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水量分配方案應當抄送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水量調度應當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第九條制定渭河水量分配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據渭河流域規劃和中長期水資源供需規劃;
(二)堅持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3)充分考慮渭河流域的水資源條件、取水狀況、供需狀況和發展趨勢,充分發揮渭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四)統籌考慮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保持合理流量;
(五)正確處理上下遊、左右岸的關系。第十條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需要調整的,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報批。第三章水量調度第十壹條渭河水量調度實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月、旬水量調度計劃和實時調度指令相結合。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十二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寶雞峽引水管理局、石頭河水庫管理局、桃曲坡水庫管理局、交口引水管理局、涇惠渠管理局等單位(以下簡稱省灌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年度、月度用水計劃建議和年度水利工程運行計劃建議。第十三條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黃河年供水量分配方案和非汛期水量調度方案、年預測來水量和水庫庫容,按照豐枯同比例增加的原則,結合年度用水計劃和水利工程運行計劃的建議,綜合平衡編制。第十四條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灌溉管理單位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發布,並抄送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經批準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是確定月、旬水量調度計劃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依據。
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五條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渭河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定渭河月度水量調度計劃,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發布;在用水高峰期,應根據需要制定並下達渭河旬水量調度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