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如下: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3.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提審、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自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證據的刑事案件: (壹)故意傷害案件(輕傷);(2)重婚案件;(三)遺棄案件;(4)幹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種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4.貪汙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條規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