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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作出征收決定的程序是什麽?

壹個* * *有十二個程序:

1.確認征收項目是否屬於公共利益,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二。審查四規劃壹方案,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

1.發展改革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 .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3 .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 .舊城改造、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需要征收的,因評審列入上壹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確定征收範圍和兩個禁止。

1.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和征收範圍,作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通知,並在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2.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為壹年。

四。調查、登記和公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動詞 (verb的縮寫)對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置,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不及物動詞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並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市、縣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討論並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七、修改補償方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1.根據征求意見情況研究修改補償方案,並對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示;

2 .舊城改造,多數人認為方案不符合規定,應組織聽證會對方案進行修改。

八、選擇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

2.協商不成的,以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九。初步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由評估機構評估征收範圍內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和征收所需資金總額,確定征收補償資金預算。

十、補償安置資金的存儲,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償資金支付到位,並由金融機構出具證明。

Xi。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決定征收並公告的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房屋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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