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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和意義1,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體現法治政府、文明政府的理念;2.為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保障;3.促進行政權力的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編輯本行政程序基本原則1和法定程序原則;它意味著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事。程序必須以法律形式規範化、系統化,符合法律要求。2.對方民主參與的原則;具體體現在行政程序中相對人參加聽證、陳述申辯和申請復議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3.行政效率原則;具體體現在精簡程序,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限,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4.程序正義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合理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在程序上平等對待對方。編輯本條第1款中行政程序的基本系統。行政聽證制度聽證是決定行政處罰的程序之壹,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有較大影響的行政處罰。二。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等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它表現為公民對政府掌握的信息的知情權和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義務。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原則,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應當遵循公開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檔案法》規定了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權利。三。行政調查制度行政調查是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經營和公共事業的信息檔案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制度。首先是調查權限的問題。沒有法定授權和正當理由,行政機關不得以公務需要為名,單純對公民個人或者組織進行調查檢查。即使行政調查和檢查是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進行的,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範圍和理由,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第二,調查程序。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時,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規的程序規定。第四,說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決策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意圖的壹項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是對於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策。這壹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隨意性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律監督。說明理由是最起碼的程序正當性要求。五、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是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所體現的事實為依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關於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筆錄或聽證筆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檔案的組成和形成應當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行政決定只能依據行政案卷所體現的事實,而不能依據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的行政案卷以外的事實。依法建立行政檔案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以依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為依據,規範了鑒定程序和結果的權威性,消除了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幹擾,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律監督。不及物動詞行政回避制度編輯本段行政訴訟的程序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的訴訟制度。(壹)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三類: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審判管轄。1.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最基層的單位,壹般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為:(1)發明專利權確認案件和海關辦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2.屬地管轄屬地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壹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和* * *同壹地域管轄。3.裁判管轄權是指人民法院在遇到壹些特殊情況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決定的管轄權。審判管轄分為移交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定將案件指定給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二)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這就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與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是壹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㈢訴訟程序1。壹審(1)實際上寫的是“不起訴就不能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4)判決書(統稱裁定和判決書)是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判決是法院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作出的決定。2.二審二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中國行政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3.行政案件的裁定、判決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采取強制措施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制度。將本款中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修改為(壹)適用範圍聽證程序是指在處理案件中復雜或者嚴重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進壹步適用的特別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2)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1。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2.當事人在期限內要求聽證。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通知後3日內提出請求。3.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和地點。4.開聽證會。5.與案件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聽證會。6.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8.做聽證筆錄。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並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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