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分為六個步驟。
壹、案情和案情。
1,案源壹般為:①上級交辦;(2)相關部門的移交;3人舉報;(四)消費者或者受害人的投訴和申訴;⑤根據權限,在日常監管和市場檢查中發現。
2、發現案件來源並經過初步核實,核實案件來源的線索,認為應當依法查處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依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寫規範格式的《立案/不立案審批表》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批,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這裏值得註意的是,辦案機關查處案件的標準只有兩個:壹是認定存在違法違規嫌疑,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兩個標準中,前者是客觀存在標準,後者是主觀認識標準。立案時,不要求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涉及的具體財產情況,情節、手段、結果。經初步調查,辦案機構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填寫《立案(銷)案件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第二,調查取證。
1.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核準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2、調查人員調查案件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托協助調查取證的,還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3.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時,主要應當收集以下幾類證據:①書證;②物證;3證人證言;(四)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五)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4.在法律或領導規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調查;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批。
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應當按照要求作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起草行政處罰建議書,送本局案件審查機構審查,並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
第三,案例回顧。
按照現行體制,縣級以上工商局設立的法制機構負責案件審查。法制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的具體承辦人,對辦案機構報送的所有適用壹般程序查處的案件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基層工商所(分局)有法制工作人員,對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要依法進行審核。
四、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審計機關書面審核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特別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辦案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制作規範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衍生問題: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嗎?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管理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的法律。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1,法律。可以分為設定權和設定權兩個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行政法規。分為可以獨立設定的處罰種類和與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個方面。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