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行政處罰?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條對行政處罰作了專門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這壹規定是為了明確內涵,確定行政處罰的性質。
2.增加了哪些類型的行政處罰?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原有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並新增了名譽處罰、資質處罰和行為處罰。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適用規則有哪些?
(1)完善不罰壹規則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進壹步規定了“壹事不再罰”的規則,明確“對當事人實施同壹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
(2)增加初犯不罰和無過錯不罰的規定。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此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新的情形:壹是“違法行為首次輕微並及時糾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即首次違法不予處罰;另壹種情況是“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沒有無過錯的處罰。這兩種制度都體現了行政處罰中的慎刑思想,但都設置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同時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3)延長對重點領域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原則上改變了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兩年的安排,規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為五年。該規定旨在加強對重點區域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體現維護秩序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確立“從舊到輕”的規則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的規定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5)完善無效行政處罰決定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以無效行政行為理論為基礎,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對行政處罰無效條款進行了完善。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處罰證據的基本規則是什麽?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並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證據也有明確要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律、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向社會公布安裝位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5.行政執法三大制度是如何入法的?
行政執法的三項制度是公示制、全程記錄制和合法性審查制。《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將行政執法的三項制度要求轉化為法律要求,納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具體來說,公示制度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備案依據、實施程序、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條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予以保密。全過程記錄制度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書面、視聽等形式記錄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和執行的全過程,並歸檔保存。
重大決策法律審查制度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進行法律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審查不得作出決定:
(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經過聽證程序;
(三)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計的其他情形。
6.行政處罰的兩類決定程序做了哪些調整?(1)簡易程序壹方面,將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調整為適用於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的情況。
第五十壹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另壹方面,完善了簡易程序的相關要求,增加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處罰種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同時要求執法人員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2)除了法律審查的規定外,壹般程序增加或完善了三個要求:
壹、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要求。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二是請求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是完善服務條款。第六十壹條第二款,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
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即罰款數額較大、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數額較大、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並明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