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復議後,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B區市公安局作為行政復議機關,變更“公安局決定拘留A 10日”,故A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案子中,B區的市公安局是被告。
2.對宋的行政處罰在以下地方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1)不查明事實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是違法的。
參見: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前,未告知管(行政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屬於違法行為。
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行政相對人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不得因其態度而處罰。
很明顯,態度處罰——違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給予關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未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而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應該當場填寫的,但本案中,執法人員直接給了壹份打印好的決定書。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
5)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體違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某省某地區交通大隊的印章只是壹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以這種方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
1)吳某無權當場對陳某作出100元的行政處罰。
理由是對公民50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應當使用普通程序,而不能使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粗略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2)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第壹:不當場交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違法的。
見標題《陳某行政處罰決定書未送達,卻聲稱改天由陳某區工商局收繳》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
二是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當場繳納罰款。(第四十四條),也不符合當場繳納罰款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三,無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四,“聲稱不服就加重處罰”是違法的。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救濟渠道:
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也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兩種救濟方式。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
1)市檢察院可以提起給付訴訟。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歸自己所有。
因為對市政府作出的壹個行政裁定不服,應該尋求法院改變市政府的裁定,讓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2)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重大復雜案件”:
(壹)、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合審理的;
(二)、社會影響較大的* * *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理由是被告(市政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合審理案件。為什麽不適合任何審判?行政相對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檢察院分院。
3)訴訟當事人:市政府、公安局、市檢察院分院。
訴訟地位:市政府(被告)和市公安局(訴訟第三人)
市檢察院分院(原告)。
如何參與訴訟:
市檢察院分院以起訴方式參與訴訟;市政府通過應訴參與訴訟;市公安局以申請的方式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妳可以委托律師代表妳進行訴訟。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因為當事人不限於公訴人和政府以外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