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警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直接殺人?

警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直接殺人?

法律分析:在正在實施犯罪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和社會受到較大影響的情況下,如果民警繼續警告,鳴槍示警無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擊斃犯罪嫌疑人。

國家規定的警衛、看守、看門狗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攻擊、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攻擊、破壞的迫切危險的,警察只有在遇到法定緊急情況,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開槍。

暴力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中國規範警察使用槍支的法律法規有《人民警察法》、《槍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規定》等。其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規定》第九條規定了15種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當然,警察配備武器是因為在緊急情況下需要使用武器,包括需要開槍,開槍不能保證人不死。但不能由此推導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的結論,即使加上犯罪嫌疑人拒捕和警察鳴槍示警兩個條件。使用武器不壹定是射擊。原則上開槍應該是為了制止犯罪暴徒,追捕逃犯,更何況嫌疑人已經失去了反抗和逃跑的能力然後補開兩槍將其擊斃。像滎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宇,從法律賦予警察的武器使用權和“當場擊斃”可能產生的後果出發,警察可以“當場擊斃劫匪”,主張其威懾作用,不僅有了邏輯上的大躍進,而且把必然的不幸後果變成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權,甚至是主動追擊。這樣警察就必須回答,如果警察可以自行決定“當場擊斃嫌疑人”,那麽為什麽刑法要對不同罪名、不同情節的犯罪行為規定不同的刑罰?警察可以代表法院判死刑嗎?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公正審判權?警察有什麽有效的辦法保證當街開槍不會誤傷無辜?如何防止“當場擊斃”的自由裁量權為警察的敗類提供個人仇殺、謀財害命甚至漠視人命的機會?

毫無疑問,威懾犯罪的唯壹方法是提高破案率,及時公正的審判和嚴格執行判決。警察開槍只是他們在緊急情況下不得不使用的阻止犯罪或追捕逃犯的手段。槍擊犯罪嫌疑人只是警察開槍時可能發生的不幸後果,絕不能被警察用作威脅或威懾。

有關法律法規對警察何時、如何開槍都做了壹些規定,這些規定必須嚴格遵守並進壹步完善。從理論上講,警察免於開槍的理由應該是“正當執行職務”,而不是“正當防衛”。當警察履行他們的職責時,他們逮捕嫌疑犯而不是阻止犯罪。這不是自衛行為。當然,逮捕罪犯沒有阻止犯罪那麽緊迫。警察訓練有素,不是老弱病殘孕,通常也不是被侵害的直接受害者。他們開槍時的恐慌程度遠遠低於自衛的市民使用刀和棍棒時的恐慌程度。持槍本身也讓警察面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威脅比自衛的市民小很多,除非犯罪嫌疑人手裏有槍。因此,警察開槍殺人的免責條件應該比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的免責條件嚴格得多。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濫用警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九條人民警察在緊急情況下,發現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劫、搶奪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迫切危險的;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警衛、看門狗等物體和目標遭受暴力攻擊或者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攻擊或者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鬥毆、聚眾鬧事等。,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他方式無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壹)罪犯和服刑人員聚眾鬧事、暴動、殺人或者逃跑的;

(十二)搶劫罪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物、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 上一篇:誰知道四川什麽小吃又辣又好吃?想在網上買這些好吃的,知道網站嗎?告訴我~ ~
  • 下一篇:新三板掛牌是怎麽回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