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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合法運作

1.填空(65438+每空0分,***20分)

點評:填空題第七題是壹審法院審查受理的時限。需要註意的是,與原告直接起訴的3個月期限和壹、二審法院在二審期間互相移交案卷、遞交上訴狀的5天期限不同。

1.將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即先復議後原則,是壹些國家行政訴訟的壹項基本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可分為專屬管轄和同壹管轄。

行政訴訟的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中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二審程序中,被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被傳喚。

5.結論性證據的特征是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

6.起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7.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_ 7 _日內立案,並通知原告。

8.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將調解作為必經程序和結案方式。但是,調解可以適用於行政賠償訴訟。

9.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案件有兩種方式:_審理_開庭和_書面_開庭。

10.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必須以壹定的方式啟動。立案方式有兩種:_申請執行和_移送執行。

11.行政判決分為壹審判決和二審判決。

二、選擇題(每題2分,* * 20分,每題至少有壹個答案正確。請在括號內填寫正確答案的序號)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務員,因為該行為是以其所屬國家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的,(c)。

A.所以他是行政訴訟的被告。b .因此,他是行政訴訟的原告。

C.因此,他們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因此,他們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點評: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是壹種委托關系。公務員壹般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其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責任,不能在行政訴訟中既是被告。

2.我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僅限於(a)

A.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爭議

B.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理性的爭議

C.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糾紛

D.對行政機關壹般行政行為的爭議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於1999年4月4日公布,自(d)日起施行。

a . 1989年4月4日b . 65438+10月1,0989。

c . 1990 65438+10月1d . 1990 65438+10月1。

4.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壹)人民法院管轄。

A.被告所在地b .原告所在地c .公安機關所在地d .原告的選擇

5.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基於親權或監護權,所以占據(b)中的訴訟地位。

A.與被告相似b .與原告相似c .核心d。

點評: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所以只有原告存在法律代理的問題。

6.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包括(A B D)。

A.原告乙被告丙代理人丁第三人

7.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A B)。

A.人民法院b .參加人c .參加人d .人民檢察院

點評:如果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屬於上述四項,但訴訟參與人範圍大於訴訟參與人範圍,主體主要存在的,只能是AB。

8.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C、D)類判決。

A.確認判決b .改判c .維持原判d .依法改判

9.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壹)

當事人不得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

b .當事人不服的,有權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的,有權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不服的,有權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起訴。

10.人民法院審理涉外行政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行政訴訟法與國際條約相抵觸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c)。

A.相互協商解決b .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適用

C.d .適用的第三國法律的規定

三。問答(每個小問題5分,***40分)

點評:作業3的問答中,第二題除了綜合內容外,還應根據行政訴訟法進行回答,並註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二條所列的五種行為被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之外,第七題應參照規定寫在答案中。

1.行政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答:在我國,行政訴訟由以下五個要素構成:(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的行政糾紛,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4)原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行政復議,已經行政復議的;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的。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司法審查排除條款,即明確規定某些事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訴訟。(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提起的訴訟。(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最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還列舉了幾種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為,即:(1)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由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授權的行為;(二)法律規定的調解和仲裁;(三)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四)拒絕重復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投訴;(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3.行政訴訟的被告有什麽特點?

答: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二)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3)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受人民法院判決的約束。

4.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是什麽?

答:具有以下特征:(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二)與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訴訟期間參與訴訟。(4)申請參加訴訟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5.有哪些證據是法院不能用的?

答:以下證據法院不能采納:(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後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三)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四)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5)被告在二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在壹審期間沒有提交的,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壹審判決的根據。

6.審判監督程序和二審程序有什麽區別?

答:兩者的區別在於(1)提前的科目不同。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有上訴權的人就是有上訴權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上訴必然導致二審程序。(2)立案條件不同。只有發現已經發生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才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只要當事人不服壹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無論判決、裁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二審程序。(3)是否有時間限制不壹樣。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不受時間限制,判決、裁定生效後可隨時立案;上訴只能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4)審判的主體不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以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第二審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上壹級人民法院審理。(5)審判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適用於審判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但二審程序適用的是尚未生效的壹審判決、裁定。(6)程序的性質不同。審判監督程序是為糾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中的錯誤而設計的特殊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而二審程序是根據兩審終審的司法原則設置的,是壹審行政案件審理的延續。

7.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是什麽?

答: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依據是:(1)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它的名字有規定,有規則,有辦法。(3)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只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與受理法院不在同壹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地方性法規時,應當以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適用的地方性法規為準。(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為民族自治地方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

8.涉外行政訴訟的壹般原則是什麽?

答:主要有五個原則:(1)行政訴訟法適用原則。《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平等原則。平等原則又稱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行政訴訟中享有與中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3)對等原則。互惠原則,又稱對等原則,是指國與國之間在對待對方公民和組織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上的互惠。(4)適用相關國際條約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行政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行政訴訟法與國際條約相抵觸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四、案例分析題(20分)

案例:1994年9月,原告田鏞被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錄取,並取得本科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鏞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時,拿了壹張寫有電磁公式的筆記。中途上廁所時,紙條掉了出來,被監考老師發現。雖然監考老師沒有發現田鏞偷看了紙條,但他根據紀律立即停止了田鏞的考試。同年3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根據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田鏞的行為屬於考試作弊,包括對其動手作弊的人。根據第壹條,“任何在考試中作弊的人將被視為輟學”,它決定將田鏞視為輟學。4月10發出學籍變更通知書。但是,北京科技大學並沒有直接向田鏞宣布處分決定,送達學籍變更通知書,也沒有為田鏞辦理退學手續。田鏞作為大學生繼續參加學校組織的正常學習和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鏞丟失了學生證,未能註冊該學年的第二學期。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鏞補辦了學生證。後來,北科大每學年收取田鏞繳納的教育費,註冊田鏞,發放大學生補貼,安排田鏞參加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論文指導老師領取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完成費。田鏞還以大學生的名義參加了考試,並先後獲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證書和計算機應用測試基礎語言證書。在這所學校學習的四年中,田鏞的成績都是合格的。通過畢業實習、設計和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和班級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學不否認上述事實。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相關部門以原告田永遠不會有學籍為由,拒絕向其發放畢業證,且進壹步未將《畢業派遣資格表》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田鏞應用學院和物理化學系認為,田鏞符合大學畢業並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因為學院正在和學校協商田鏞的學籍問題,所以還沒有簽田鏞班級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計劃等田鏞的學籍解決後再簽。因此,學校未將田鏞列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並提交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被告請求判令:(1)給田鏞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2)及時有效地為田鏞辦理畢業派遣手續;(3)賠償田鏞經濟損失3000元;(4)在校報上公開向田鏞道歉,恢復名譽;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向本院提交的本案證據有:

(1)原告田鏞於1996年2月29日所寫的筆試及兩名監考人員的書面證言,用以證明田鏞在考試時隨身攜帶了壹張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未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下發的《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長(94)068號》、《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講話》;(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鏞等人在考試過程中作弊應作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直接送達田鏞,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處來函及北京科技大學關於田鏞考試作弊的復查結果報告。這些書證可以證明北京科技大學和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處的部分教師對田鏞處分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個意見後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關於給未參加期末考試的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鏞壹份工作簡報的決定復印件。上述書證與本案無必然聯系,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6)訴訟期間,北京科技大學將唐有蘭等老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班學生畢業資格及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表、學校保衛處戶口本借書證、《學籍變更通知書》第四、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表等書證交法庭。請問:

(1)本案被告合適嗎?為什麽?

(2)被告提供的證據(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的規定範疇?

(3)被告提供的證據的(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為什麽?

答:(1)本案被告合適。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北京科技大學作為高等學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其對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管理權是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法》和《學位條例》賦予的,其在教育活動中的管理行為是單方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北京科技大學的壹個系或者壹個內設部門負責處理田鏞的退學、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但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學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學適合作為被告。

(2)被告提供的三(2)份證據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的規定範疇。

(3)被告(6)提供的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證人收集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被告、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6)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未經人民法院同意,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收集的,法院在審理中不能采納。

點評:本案例中的例題看似內容很多,但實際上答題的立足點在於三個問題。問題1主要根據行政訴訟被告的特點來回答。第二個問題主要考慮三個材料是否屬於法規,要結合第十章行政立法的內容來分析。規章的制定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但顯然三份材料中的前兩份屬於壹般規範性文件。後者是壹般的講話材料,不屬於法規的範圍。第三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先取證後決定”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程序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在訴訟過程中未經人民法院同意自行收集的證據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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