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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1新勞動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與以前的勞動法相比,新法突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為此,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熟悉和研究新法的具體規定和相關制度,以有效降低企業在勞動用工領域的風險。新法對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產生了壹定的沖擊,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全面的挑戰,對人員招聘、培訓、績效管理、薪酬管理、企業規章制度等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1對人員招聘的影響。

在招聘和選拔過程中,企業會更加謹慎,這無疑增加了人力資源的吸收成本。更重要的是,隨著員工雇傭合同的延長和嚴格,企業內部的“人口紅利”優勢將大大削弱,勞動力價格將繼續提高。此外,根據新法規定,派遣工壹般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2]。現在很多企業大量使用派遣工作為員工,直接從事企業的常規業務。雖然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具體含義,但這無疑是對日常業務崗位長期大量使用派遣工這壹現實的挑戰[3]。

1.2對員工培訓的影響

新法規定,只有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培訓員工,才能存在與員工約定違約金的問題,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2]。新法的規定無疑加大了企業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之前通過與員工簽訂培訓違約金來降低風險的做法在壹定程度上已經失效。影響深遠的是對員工的持續培訓和發展,這壹直是企業員工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目前新的制度安排下,員工辭退成本明顯增加,員工流動的可能性增大,不利於企業員工的持續培養和發展。

1.3績效管理的影響

新法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鼓勵企業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在過去,由於用人單位可以多次使用壹至兩年的短期勞動合同,並靈活行使到期不續簽的權利,即使沒有特殊的績效管理和考核要求,員工也會因為續簽的壓力而努力完成工作。但在員工普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長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除非員工存在嚴重違紀等特殊情況,否則單位必須證明員工不稱職,才能單方調整員工崗位及相應薪酬或進而解除勞動合同,實現員工辭退。這無疑對企業的績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在企業內部績效考核制度的完善上,過去我國很多企業在績效考核上比較粗放,現在新法的出臺也要求企業完善績效管理制度,尤其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上。

1.4薪酬管理的影響

新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員工的工資水平,違約要賠償損失。但是這個規定很難操作,因為隨著企業的發展,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的薪酬水平是變化的,特別是對於長期簽約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很難寫明員工的工資水平,所以企業在簽訂前必須做好預測和計劃,增加了企業的管理費用。此外,新法對薪酬管理的重要影響在於對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規定,新法還特別要求用工單位為派遣工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待遇。這兩個規定增加了有派遣工的企業的人力成本。

1.5企業規章制度的影響

新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2]。這明顯擴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在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的權利,收緊了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限制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自由。

2新法律下的人力資源管理對策

新法的實施給企業經營的法律環境帶來了壹定的變化。

有必要根據新法的規定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積極應對這種新環境的措施。對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

建議:

2.1企業招聘員工的應對策略

員工的招聘階段是企業用好人最關鍵的壹步。企業要對招聘程序、錄用條件、面試人員等做出詳細規定和周密安排。另外要註意以下幾個重點:(1)防止虛假信息。通過“員工登記表”和“誌願服務函”的設計,陳述員工信息不實的後果、之前單位的推薦人及其聯系方式,並對關鍵崗位的聘用進行背景調查。(2)註意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協議、退休人員就業協議、崗位聘用協議、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的區別和使用,掌握國家對特殊人員的聘用規定,從源頭上降低法律風險,減少法律責任。(3)采用人才派遣、人才租賃等新興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企業可以通過這種新的方式進行雇傭和管理,通過第三方合作公司提供的服務降低人力資源管理的成本,同時保持公司雇傭機制的靈活性。

2.2企業在員工培訓中的應對策略

首先,對於試用期必須超過新法規定的新入職員工,企業可以委托第三方培訓機構代為培訓,其培訓費用可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其次,對於企業正式員工的培訓,新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收取違約金的範圍,並對負有保密責任的人員規定了競業限制和服務期限。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應當按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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