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含誤導性宣傳,下同)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2.虛假宣傳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3.對商品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成分、生產方法、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條件、售後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處654.38+0.5萬元罰款。
4、有下列事實的,應分別計算,合並確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1)虛假宣傳有兩項的,增加罰款5000元,以後每增加壹項增加罰款5000元;
(2)虛假宣傳造成的業務金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654.38+0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加收1000元罰款;
(3)虛假宣傳持續三個月的,追加罰款1000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加處罰款3000元;
(4)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2000元罰款。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罰款基本標準基礎上提高罰款比例,並從重處罰:
(1)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被處罰並再次實施的,增加20%;
(2)雇傭或者與他人串通誘導欺騙性銷售的,增加20%的罰款;
(三)進行虛假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
(4)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
(5)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罰款;
(六)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場所,以暴力手段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的,增加40%的罰款;未使用暴力的,罰款增加30%;
(7)無正當理由不按查詢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查詢的,罰款增加10%;拒絕接受詢問、阻礙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
(8)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拒絕提供相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等資料的,罰款20%;
(9)虛假宣傳行為造成他人嚴重損害或者群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
(10)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罰款基本標準基數上降低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積極配合工商機關檢查調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提供相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等資料的,減20%;
(2)在工商機關發現前,已采取措施積極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減按30%處理;
(3)案件查處後,采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解決消費糾紛的,降低20%。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兩種及以上情形的,下調幅度合並計算,但合並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於罰款:
(1)在被工商機關發現前,已采取措施積極消除違法行為後果,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罰款數額應當在2萬元以下的;
(二)其他可以免於罰款的情形。
8、需要突破規定的罰款標準下限的,由案件審查委員會的辦案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9.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第(二)項的,報法規局決定。
10.本規定確定罰款的計算公式為:罰款基本標準額(即2萬元+增加的罰款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的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減少額(即基本標準額×減少比例)。
二、如何投訴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的投訴方式1:直接向工商部門投訴。
方法二:撥打12315向工商投訴。
方法三:撥打4000456007向中國打假網投訴。
如何投訴天貓虛假宣傳:旺旺上有投訴按鈕。點擊直接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