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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賠償原則

法律主觀性:

(壹)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由於財產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通過保險合同來實現的,保險合同的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財產保險公司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處理理賠時,應嚴格按照條款辦事,既不能隨意擴大保險責任範圍,也不能縮小保險責任範圍。(2)實事求是原則,財產保險理賠過程中實際情況復雜,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從實際出發,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合理理賠,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特別是要嚴格控制通融賠付案件,只對有利於促進財產保險業務發展、提升財產保險公司聲譽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的案件考慮通融賠付,而不是無原則隨意賠付。(3)主動、快速、準確、合理原則主動、快速、準確、合理原則是保險工作者在長期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是保險理賠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理賠質量的重要標準。“主動”是指要求理賠員積極主動地調查了解事故案例,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掌握事故情況,分析事故,確定保險責任。“及時”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對賠償案件能夠準確查辦、快速處理、及時賠償,使被保險人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生產、安頓下來。“準確”是指理賠員從查勘、定損甚至賠償計算,都要準確,不能差,不能過分。“合理”是指既要堅持條款,又要準確定性具體案件,必要時靈活處理。理賠“八字”原則是辯證統壹的,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深入調查了解,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或者計算不準,處理倉促,就可能發生錯案。當然,如果只追求正確性和合理性,而忽視速度和效率,雖然賠償計算準確,但拖延支付也是不可取的。壹般來說,為被保險人著想,要兼顧速度和效率。(1)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賠償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損害。通常包括車輛損失、隨身財物、車上物品、現場救援和善後處理費用。車輛、物品、設施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牲畜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因傷死亡的,應當折價補償。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和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保險)和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間接財產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當修復並恢復原狀。恢復以原地為主,盡可能恢復原狀,即功能、形態、價值沒有太大變化。4.折扣補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無法修復,需要折價賠償。貼現時,應計算原值、原值的新舊市場價和殘值等因素進行貼現補償。5.牲畜受傷但未喪失使用價值的,應當就地處理;喪失使用價值或因傷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補償。經雙方協商壹致,應以相同或相近種類和質量的實物進行補償。(2)間接損失賠償,1。間接損失。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害。通常包括停電損失、折舊損失等。1999年2月1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的批復》中規定,受損車輛正在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受損車輛修理期間停駛造成的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論折舊損失的補償。侵權賠償應以賠償壹切損失為原則。事故車輛雖經修理,但車輛的安全性和行駛性能有所降低,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折舊的車輛,應當由車輛損壞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事故損壞修復後的折舊程度。2.車輛折舊損失賠償如何獲得?(1)與侵權人協商。在任何情況下,談判都是解決爭端的好方法。侵權發生後,先與對方協商解決問題,只要雙方同意,立即賠付;或者簽訂協議;或者以借條的形式,都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2)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協商不成的,要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此時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請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的折舊損失進行評估,以確定損失金額,同時保全侵權人的財產,以保證日後的賠償。(壹)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該條明確了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為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義務。(2)評估時限:《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驗、鑒定、評估以壹次為限。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對財產損失評估時限沒有明確要求。(3)作為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者,《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委托再次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備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侵害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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