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管轄是什麽意思?
行政審判權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力劃分,是涉及行政審判組織制度、公民訴權保障、憲法分權制度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權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訴訟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和同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
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之間、同級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管轄權不包括二審和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二審是壹審的延續。確定壹審案件的管轄,並據此確定二審案件的管轄。
此外,執行還取決於壹審案件的管轄標準。
4.管轄權與司法權和主管權概念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機關、管轄範圍、管轄範圍、訴訟指揮、執行等方面的權力。司法權是司法權的實現形式之壹,司法權是司法權的基礎和前提。
權限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處理行政案件的權利範圍,旨在劃分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在處理行政爭議上的權限。管轄權是指在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管轄權。
第二,行政訴訟的壹般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復議壹次,無論復議機關維持決定、作出變更決定還是不作為,都可以選擇原機關所在地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要註意的問題是:
壹般地域管轄適用於沒有法定特殊因素的壹般行政案件。如果壹個案件具有兩種性質,應首先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如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動產案件,在管轄上應適用不動產特別管轄規定。
壹般地域管轄采用“原告即被告”的原則。行政案件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管轄,以:
(1)方便當事人訴訟。
(2)便於法院通知、調查、取證和執行。
(3)尊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區域性效力;由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保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依據的壹致性,避免地域規範的沖突。
(4)防止亂投訴。
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復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審查的對象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 * *管轄相同的情況。復議機關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原行政行為無效,作出了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訴訟法解釋》第七條,所謂“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事實,主要證據是證明構成事實的證據。這裏的“變”包括補充、替代、交換,以及推理過程的變化和重新認定。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規範依據,對定性分析產生影響的。所謂“變更”,包括增加、減少或者調整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定,或者作出新的解釋,或者改變案件性質。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結果的。無論復議決定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只要最終結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就應當適用本條規定的訴訟管轄。處理結果的變更包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等形式。
三、行政訴訟* * *具有管轄權。
* *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對同壹訴訟案件擁有法定管轄權的情況。《行政訴訟法》規定管轄的* * *案件有:
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住所地、住所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法院管轄。根據《訴訟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同壹事實對人身、財產作出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財產被查封、沒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不服的, 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被訴地人民法院可以由雙方管轄。
關鍵的房地產案例。相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這裏比較常見的是臨界庫區和保護區造成的情況。
這就是行政管轄權對妳的意義。關於行政管轄,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層級管轄,二是地域管轄。做好管轄工作,可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減少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