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概念: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壹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其統治意誌,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設立的行使國家權力,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又稱國家行政機關,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重要的主體。我國行政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三。特點:國家行政機關具有以下特點:
1.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
2、國家行政機關是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組織。
3、國家行政機關是按照壹定的級別和結構組織起來的,並按照科學的方法開展活動。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事業單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四、行政機關的職責:
(1)國務院
國務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國行政事務的權力。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國務院是行政主體。根據憲法、國務院組織法等法律規範,國務院作為行政主體行使的行政權力可以概括為:1。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利;2.領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利;3.領導和管理全國所有行政工作的權利;4.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在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上行使行政職權。國務院總理召集並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如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國務院由各部、委員會、銀行、部門和辦公室組成。各部、各委員會、各銀行、各廳、局作為國務院的工作部門或者職能機構,依法對全國範圍內的某些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壹方面,國務院各部門接受國務院的領導和監督,執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另壹方面,它們可以在法定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就其管轄的事項開展活動,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因此,國務院的組成部門(部、委、行、廳、處)是行政主體。國務院各部、委、行、司、辦在行政法上的職權主要有:1。規則制定權;2.管理本部門管轄事務的權利。
(三)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承辦各種專門業務的機構,地位低於部、委、行、廳、處。直屬機構具有獨立的權力和特殊的職責,可以在分管事項範圍內對外發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屬機構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職權主要有:1。制定規則的權利;2.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利;3.裁決爭端的權利。
(四)國務院各部委國家局。
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是管理壹些特殊事務的行政職能部門。因為它管理的行政事務與壹些部委的職能有關,所以由相應的部委管理。這些國家局在成立時就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依法對特定事項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由國務院各部和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有權管理特別行政事務和裁決爭端。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地方各級管轄範圍內的行政事務。
中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直轄市)、縣、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地位是雙重的:壹方面,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另壹方面,它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所轄地域範圍內,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並依法對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負責。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行政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權力主要是:1。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發布決定和命令的權利;2.管理特區內行政事務的權利;3 .領導和監督同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權力。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承擔壹定行政事務組織管理職能的工作部門。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獨立享有和行使行政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主要包括:1。發布決定和命令的權利;2.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利。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主管機關批準,在壹定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管理該區域內壹切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根據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該機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對行政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履行了壹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因此,該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有四種機構:行政辦公室;區辦事處;街道辦事處;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
派出機構的職權可以概括為:1。依法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務的決定和命令;2.依法管理本地區的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