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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權的權力來源描述

作為壹種獨立的權力,我國的法律解釋權是由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是法律解釋和行政解釋的權力來源。

憲法出處65438+1949年9月通過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有權制定和解釋全國性法律。1954憲法第31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法律解釋權,這壹權利在1975憲法中有所保留。1978憲法和1982憲法進壹步增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的解釋權。

組織法淵源1949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有權制定和解釋全國性法律。

法律。1979年通過、1983年修訂的《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5438號決議的由來+095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法律問題解釋的決議》規定:法律、法令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者以法令形式規定;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在審判過程中如何適用法律和法令的所有問題。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包括以下四項原則。

1.法律、法令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補充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以法令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和檢察院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兩院解釋有原則性分歧的,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適用,由國務院及其主管機關解釋;

4.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或者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作出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的解釋。

法律淵源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人大常委會解釋。(a)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澄清;(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43-46條規定了法律解釋的程序問題。

第四十七條規定:“NPC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規的由來1999國務院辦公廳10年5月作出的《關於行政法規解釋權限和程序的通知》規定了行政法規的解釋。

1.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問題,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國務院解釋。這種立法解釋由國務院法制辦按照行政法規草案的審查程序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行政部門發布。

2 .凡行政法規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體應用,屬於有關行政部門職權範圍內需要解釋的,由其負責解釋;有關行政部門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解釋有不同意見的。需要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承擔並解釋。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作出說明。

3.涉及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其他文件的解釋,按現行慣例由國務院辦公廳承擔。

2001 11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1條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國務院解釋。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制定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要求國務院法制機構對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進行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2001 11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規章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規章由制定機關解釋: (壹)規章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的;(二)規則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規則適用依據的。”“規章的解釋,由規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章草案的審查程序提出,報規章制定機關批準後公布。”"條例的解釋與條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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