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行政壟斷的例子主要有哪些?

行政壟斷的例子主要有哪些?

“行政壟斷”是中國特有的概念。

在標準經濟學中,只有兩個術語,壹個是“政府壟斷”,壹個是“政府授予的壟斷”。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壟斷權(如酒類專賣、煙草專賣),後者是政府將壟斷經營權授予某壹企業。

中國的“行政壟斷”實際上包括經濟學中的“政府壟斷”和“政府授予的壟斷”。

“行政壟斷”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壹位經濟學家在討論社會經濟現象時使用了“行政壟斷”的概念。後來壹些法學界的學者覺得中國的社會經濟現象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經濟壟斷,於是借用了行政壟斷的概念,把行業壁壘、地區壁壘、政府限制或強制交易、政府排他性交易等都視為行政壟斷。事實上,在計劃經濟時代,碎片化不僅合法,而且不可避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憲政體制不同,各國或多或少存在貿易壁壘、地區壁壘和政府對交易的限制。解決這些問題主要依靠完善民主憲政制度,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憲政關系,解決不同行業、地區甚至不同部門之間的貿易壁壘。20世紀50年代以前,美國各州的商業法律規則並不壹致。為了解決這壹問題,美國政府和民眾設立了壹系列統壹商事法律規則的機構,通過起草統壹商法典並出售給美國各州來消除貿易規則的障礙。換句話說,美國聯邦國會不會用反壟斷法(或反壟斷法)來取代各州的商業規則,因為各州有不同的規則阻礙貿易的發展。各州有權根據聯邦憲法的規定制定貿易規則。而不是在不同的地方制定不同的貿易規則,應用反壟斷法進行懲罰。

中國是單壹制國家,制定法律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當局無權制定民商事的基本規則,更不能阻礙全國的商品流通。如果地方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阻礙商品流通,那麽只能有壹種解釋:地方部門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地方部門的違法行為可以按照現有法律進行處罰,不需要在《反壟斷法》中做出具體規定。

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政府機構合法壟斷現象。這些現象包括:壹是政企合壹體制下的特殊產品或服務的壟斷,如郵局的郵政壟斷、煙草專賣局的煙草壟斷。這些壟斷行為必然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改變。這個問題可以通過修改專門的法律來解決,比如《郵政法》、《煙草專賣法》。

二是國務院各部委機構改革後成立的行政控股公司。這類公司的設立具有歷史特殊性。事實證明,這類公司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後,應該盡快轉型,或者成為行業協會、真正的民間組織;要麽成為真正的集團控股公司,承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責任。

第三,國務院各部委設立的傳統國有公司。這類公司往往有特定的經營範圍,在計劃經濟時代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壟斷經營缺乏法律依據,這些公司大多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只要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權力參與市場競爭,就應該允許它們繼續存在。

四是地方為了發展特色經濟,促進某些行業或企業的發展,利用紅頭文件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或阻止本地企業實施跨區域聯盟。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類現象有明確規定。今後,只要行政機關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地方部門限制競爭行為,這種現象就可以減少甚至避免。

第五,國資委的行為。這是中國改革開放後特有的經濟現象。自國務院將各大國有公司合並,交由國資委後,SASAC擁有了資產配置、企業兼並、人事安排等壹系列重要權利。將國資委的行為視為行政壟斷似乎有些牽強。國資委作為出資人,當然可以行使股東的所有權利。但如果不限制國資委的權利,那麽可能會出現新的行政公司,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解決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制定《國有資產法》,明確國資委的地位,削弱國資委對國有企業資產的調配權,把國資委變成純粹的監事會,在全國人大授權的範圍內依法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行政壟斷的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成為了行政違法的遮羞布。如果不盡快拋棄行政壟斷的概念,繼續將違法行為視為中性的行政壟斷行為,或者將已經違法的行為視為將要違法的行為,那麽法律的價值必然會被削弱。筆者曾經使用過行政壟斷的概念,但經過仔細的分析和研究,認為應該盡快讓“行政壟斷”成為歷史,明確界定行政機關的行為合法與非法。凡根據憲法和行政法的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都應由行政機關充分行使,保證市場競爭有序發展;任何未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行為,行政機關都不能越界,侵犯市場主體的權利。

極少數學者認為行政法從前面賦予行政機關權力,反壟斷法從後面規制行政機關權力,所以行政壟斷還是有必要的。我認為,我國行政法不僅規定了行政機關的權力邊界,而且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官員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反壟斷法不需要規定行政機關的行為。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草過程中,立法機關對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限制競爭、公用企業利用優勢地位妨礙競爭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反壟斷法草案重新規定了這兩種行為,似乎是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反壟斷法草案的批評。這種立法方式還不錯。未來可以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廢除政府限制競爭和公用企業濫用支配地位的規定,進壹步理順我國競爭法律體系,建立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競爭法律體系。

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商品和生產要素在全國市場自由流動”,並未提及行政壟斷的概念。行業壟斷的出現可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也可能是行政機關非法幹預的結果。解決行業壟斷問題,應該更多的依靠修改法律,發揚民主,而不是依靠反壟斷法來解決問題。比如關於我國郵政企業的專營範圍,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郵政法》來打破郵政企業的壟斷,促進我國郵政的市場競爭。《反壟斷法》應該是反壟斷的基本法,但要徹底解決壟斷問題,必須制定壹系列配套法規或專門法律。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反壟斷法的作用。如果想畢其功於壹役,而不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階段,那麽立法進程就會被拖延,立法難度就會增加。當然,筆者希望通過制定《反壟斷法》能夠將各種壟斷因素考慮在內,但在憲政體制有待完善的今天,規制各種阻礙競爭行為的《反壟斷法》可能永遠也不會出臺。因此,將反壟斷法的調整範圍限定在經濟壟斷領域是正確的選擇。

  • 上一篇:司法工作個人總結5份
  • 下一篇:有什麽好的學習方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