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資格的審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第(壹)項規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有資格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不屬於立案審查的範圍。只有當起訴人認為被訴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被訴行為與自己的權利無關時,人民法院立案審查部門才能以不符合原告資格為由作出駁回的裁定。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非常復雜,不經過認真審理,僅在審查立案階段就很難了解所有相關問題。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案件並不太多,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還比較薄弱,不願意、害怕起訴行政機關的情況依然存在。因此,加強對行政相對人訴權的保護就顯得十分突出。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正確理解法律規定的本意,在立案審查階段正確理解和把握原告資格的確定。第二,關於被告資格的立案審查,《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有明確的被告”符合起訴條件。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對被告的要求是很低的。只要原告起訴,被告具體明確,符合其他起訴條件,就應該受理。“明確被告”簡單來說就是原告起訴的被告是明確的、具體的、可識別的,不存在模糊性和確定性。至於被告是否合格,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應該屬於立案審查的範圍。三。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的立案審查從行政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審查職責來看,在立案審查階段應當明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投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什麽,是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全部具體行政行為還是部分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訴訟請求”並不意味著當事人有具體的要求,還必須明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行政訴訟的前提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同時,當事人還有附帶賠償訴訟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要求當事人提出具體賠償數額等明確要求。在審查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確實缺乏法律知識,立案審查的法官可以給予當事人必要的指導和引導。關於起訴條件中的事實依據,《解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何理解“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筆者認為,這裏也應該廣義理解。首先,這裏的事實依據僅指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事實依據,不包括其他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其次,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事實依據可以是當事人通過某些渠道獲得的具體行政行為文書副本等直接證據,也可以是其他能夠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間接證據,決不能以沒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法律文書為由拒絕立案。只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確實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受理。至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通過審查,被告應當提供證據。四。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和管轄的審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行政訴訟立案審查中最難把握的內容,理論界和司法界也存在諸多爭議。根據《解釋》精神,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受理行政案件,並逐步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在司法實踐中,壹些有爭議的行政行為,在內外部司法環境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予以受理。特別是對於新類型的案件,立案審理有助於推動行政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通常沒有爭議,但值得壹提的是,管轄是分等級的。《解釋》擴大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凡是被告是縣、市人民政府的,都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是,被告是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還是地方、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解釋中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對於壹些在當地有壹定影響、各方面幹擾較多或者訴訟標的較大的案件,按照適當提高行政訴訟審級的原則,由高院盡量做壹審是可行的。增加高院壹審案件和最高法院二審案件數量,對於排除幹擾,建立良好司法環境,總結行政審判實踐經驗,逐步規範行政訴訟行為,以判例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五、復議前置程序審查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是對《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理解。由於自然資源案件在行政訴訟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這壹問題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至關重要。有人認為,第30條的含義應該是指所有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案件都應該重新審議;也有人認為,只有在當事人已經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合法憑證,行政機關侵犯了已經依法取得的權利時,復議才是訴訟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第二種理解應該是正確的。首先,《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已經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取得是登記的,即只有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取得權利證書,才能合法取得自然資源的權利;其次,從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前置審查為例外,直接起訴為原則。擴大對第三十條的理解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及物動詞從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出發,《解釋》對行政訴訟時效制度做出了有利於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解釋》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原告對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認為原告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除外。由於審查起訴只是對原告起訴材料的審查,並不審查被告的答辯。由於原告對起訴期限不承擔舉證責任,只要原告的起訴沒有證明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立案庭就應當依法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