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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期間案件的執行是否中止?

法律主觀性:

對上述問題的分析如下:1 .破產重整期間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清償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2.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壹)書面破產申請;(二)企業資質證書;(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名單;(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計劃;(五)企業虧損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六)企業截至申請破產之日的資產清單,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等。;(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八)企業債權表,載明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企業的還款要求;(九)企業債務情況表,載明企業名稱、住所、債權金額和發生時間;(十)企業涉及的擔保;(十壹)企業已發生的訴訟;(十二)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有破產主體資格。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提供創始人或股東大會決定該企業破產的文件。三。公司重組的程序是什麽?(1)公司重整申請可以由債務人、連續六個月持有公司股份65,438+00%以上的股東和債權人提出。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所在地法院申請重整,並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請,破產宣告後不得再次提出。(二)法院受理重整申請1。重整申請的審查。(1)形式審查:審查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申請人是否合格,申請書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2)實質審查: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合格,債務人是否有重整的理由,債務人是否有挽救的希望。2.法院的調查。法院應當指定與債務人沒有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對被申請重整的公司進行調查,具體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向有關主管機關進行咨詢,並向人民法院提交調查報告。3.選擇檢查員。法院應當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選擇專門的檢查人員對公司的情況進行調查,為法院決定是否裁定重整提供參考。(1)檢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進行資產評估;(2)按照合理的財務費用標準,公司的經營狀況是否仍具有經營價值;(三)企業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有無違法行為;(四)申請事項是否真實。4.在收到申請至作出受理裁定期間,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及其他影響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申請人申請,中止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或對公司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符合重整條件的,應當裁定準許債務人重整。5.受理重整申請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準許重整後,重整程序正式啟動。法院應於法定期間內公告核準重整之裁定,並將裁定及公告以書面通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已知債權人、股東及主管機關。(1)債務人的財產權、經營權或財產管理權在監督人和法院的監督下被重整人接管,債務人停止壹切職權;(2)進入重整程序後,重整人是清償債務和接受債權清償的唯壹合法機關,債務人不得為之;(三)中止對債務人的其他強制執行程序;(4)建立利害關系方會議,作為利害關系方發表意見的機構;(5)符合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定機關申報債權。(三)重整計劃的執行人應當在債務人的協助下,及時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相關方會議討論通過,由重整監督人提交法院批準。經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相關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重整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1)債權變動的具體情況、債務償還期限、需要履行的擔保和償還條件;(2)重整措施,包括對企業整體情況的處理和企業再發展的資金來源(可借入資本,可出售部分財產換取資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證券監管部門同意通過增發股票或債券籌集資金,或進行合理的資本置換);(3)重整計劃的具體實施。重整計劃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實施。重整人在實施重整計劃的過程中,應當履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接受監督人的監督。違反此項義務給債務人或者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二條重整期間為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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