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證券法》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做了哪些規定?為什麽要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新《證券法》分別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做出了規範要求。對於證券公司來說,壹言以蔽之,就是要了解客戶,揭示風險,明確賣方責任。對於投資者來說,要配合證券公司,按照證券公司的明示要求提供個人真實信息。證券公司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應當告知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出售證券或者提供服務。
此外,新《證券法》還區分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目的是為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投資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不足的普通投資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護。同時,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機制。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爭議時,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證券公司不能舉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新《證券法》為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設立了什麽樣的催收制度?
上市公司股東權利委托書征集制度有助於中小投資者克服時間和成本的限制,更好地參與公司治理活動,積極發表對公司管理的意見。對此,新《證券法》從五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壹是明確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壹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采集員。二是征集方式,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委托其出席股東大會,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確征集文件應當披露,上市公司應當配合。四是禁止行為,明確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五是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因非法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新證券法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
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多措並舉、多渠道積極引導和推動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新《證券法》壹方面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紅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護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另壹方面,明確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余,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現金分紅。
4.新證券法如何保護債券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
首先,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其次,明確公開發行債券的發行人應當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最後,為了有效處理債券發行人的違約行為,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和參與民事訴訟或清算程序。
動詞 (verb的縮寫)新證券法如何規定先行賠付制度?
新《證券法》對先行賠付制度進行了界定,明確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項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先行賠付。先行支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六、新《證券法》中,投資者保護機構如何在解決多重糾紛中發揮作用?
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利用專業優勢保護投資者、代表投資者積極主張和行使權利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新證券法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解決爭議的三種機制。首先是調解機制。投資者與發行人或證券公司發生爭議時,雙方均可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普通投資者請求調解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二是支持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支持投資者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衍生訴訟。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關於“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限制。
七、新《證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投資者需要註意什麽?
新《證券法》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團訴訟制度,以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下加強投資者保護和權利救濟的需要。壹是充分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允許其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托,作為代表參加訴訟。二是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三是建立了“默許參與”和“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更便於投資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