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麽?行政信賴保護具有四個特征:
(1)存在承諾。承諾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行政相對人產生信任的起點。政府承諾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行政登記中的工商企業登記、房屋產權登記等。
(2)權利轉讓。在控制資源的過程中,權利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例如,在稅收關系中,公民轉移其財產權;在行政審批中,國家轉讓資源壟斷權。
(3)義務。行政主體有義務合法有效地實施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得隨意變更、撤銷或廢止該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也有義務尊重公民的人格尊嚴,實現分配正義;公民有義務履行行政行為所附帶的義務。
(4)信任的存在。行政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是基於對行政主體合法性和程序正當性的信任,同時產生合理預期。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的壹項重要原則,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法律規範。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信賴保護原則有其特定的適用條件、範圍和方法。
(1)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條件
行政法確立信賴保護原則的目的是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保護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但是,顯然,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存在壹定的沖突。為了協調二者之間的沖突而不對法律秩序產生不利影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首先要有信任的基礎。行政行為生效後,才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取得相對人的信任。因此,行政行為生效及生效的事實為相對人所知是運用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無關緊要。
其次,要有信任的表現。信任履行是指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行為的信任而采取的懲戒行為,即相對人因認為信任基礎穩固而對自己的生活做出安排、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信任基礎和信任績效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沒有信任基礎,就沒有信任表現。
最後,信任必須得到保護。也就是說,必須保護什麽?合法信任?,那是?人民對國家的行為或法律狀態深信不疑,對建立信任的基礎沒有過錯?。因此,判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主要依據行政相對人在改變法律地位時是否存在過錯。壹般認為,信賴保護原則不適用於以下情形的行政相對人:壹是惡意欺詐、脅迫或賄賂促成的行政行為;二是在重要問題上陳述不正確或不完整造成的行政行為;第三,因重大過失而知道或者不知道其行政行為違法。
(2)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
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應貫穿於行政權力運行的全過程。因為在實踐中,損害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主要是行政行為的變更,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行政行為的變更過程。行政行為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在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中也有不同的側重點。
首先,在變更抽象行政行為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行政主體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原則。根據法治原則,法律規範指向未來的行為,而不是限制過去的行為,其內容必須是連續的、穩定的、明確的、可預見的。雖然法律規範需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調整,但也需要具有連續性。否則,社會將處於混亂狀態。因此,壹般禁止行政主體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的溯及力,即使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能損害行政相對人已經依法取得的利益。
其次,具體行政行為的變更。縱觀各國行政法的相關制度設計,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是針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具體來說,只有撤銷所維護的公共利益明顯大於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才能撤銷違法的授益行政行為;對於違法的負擔行政行為,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予以撤銷,因為對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通常不會在負擔行政行為被撤銷時發生。但在負擔的行政行為被撤銷後,主管機關不得以更不利的法律處罰取而代之。
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針對的是法定行政行為,具體來說,賦予利益的法定行政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廢止;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決定是否廢止法定的負擔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只有在出現不能廢止的情形時,才能廢止負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