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私募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關於私募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資產,從事投資活動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第三條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並保證所提供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註冊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時,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寫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股東或者合夥人、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七條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並變更登記申請。
第八條基金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咨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專業協會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註冊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到全部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記手續。網站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名稱、成立時間、註冊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基本信用信息等。
公開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三章基金備案
第十壹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按照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標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寫基金名稱、資金規模、投資人、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聘請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公司型基金應當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到全部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信息的方式,完成私募基金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十四條已登記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和變動信息。
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資格:
(壹)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無嚴重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代表)、合規風險控制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五章信息提交
第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更新其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人數等。
第二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購規模、實收規模、投資人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壹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者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托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提交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和社會經濟貢獻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下列重大事件:
(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六)其他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在私募基金運作期間,私募基金發生下列重大事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壹)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
(3)基金清算或清盤;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
(5)對基金持續運作、投資者利益和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基金業協會應當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從業人員和私募基金進行統計分析,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異化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基金行業協會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基金業協會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基金行業協會受理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訴,可以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基金行業協會可以根據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原則調解私募基金業務糾紛,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並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采取警示和內幕交易措施。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壹)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
(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等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3)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壹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更新信息的,由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壹年內未如實填報業務數據、未按時更新信息超過兩次的,基金業協會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采取警示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