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以下情況:
1.以書面形式制作,但未註明制作機關。
2.該通知以證書的形式發布。但是不符合形式規則。
3.違反屬地管轄的有關規定。
4.因客觀原因不能實施的行為。
5.要求實施構成犯罪或宗教犯罪的犯罪。
6.違背良好習俗的行為
絕對無效:沒有任何公權力,提交主管機關確認,不受訴訟實際效果的約束;自己否定它的有效性。
相對無效:對於可撤銷的行政行為,公民可以* * *行政行為無效,但其判斷可能是錯誤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無效的,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不是唯壹的程序。
問題2:什麽是無效行政行為?簡述其表現形式。無效行政行為是指因重大、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而成立但不具有公力的行政行為,因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是確定的。
判斷行政行為無效的標準是如何區分壹般違法行為和重大、明顯違法行為。壹般違法行政行為屬於可撤銷行政行為,然後比壹般違法行為更嚴重,達到重大、明顯程度的違法行為屬於無效行政行為。相對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主體有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
第壹,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主體應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裏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不是行政上的資格。行政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為無效行政行為。需要註意的是,非行政主體實施的“虛假行政行為”不屬於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根本不是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超越權限或者無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將“超越權限”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壹,沒有權限的情形不單列。司法實踐中,無權的情況往往以越權處理,所以廣義的越權包括無權的情況,主要有兩種情況:壹是行為人行使屬於其他行政主體的專屬職權。國家對行政權力的劃分是出於管理的需要,不同的行政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行政權力。超越行為人職權範圍的行政行為,即應當由其他行政主體享有的行為,是無效的。比如公安機關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這是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範圍內的行為。二、主要行為者已經實施了其他國家機關的專屬職權。主要是執行權。行政機關是否享有強制執行權,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享有強制執行權。
2.行政行為內容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行政行為的含義不明確;意味著被脅迫;行為的內容基於明顯錯誤的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的;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的行為;行政行為內容中不可能的,屬於這種重大的、明顯違反法律的。
3.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者行政行為程序極不公正,違反最低限度程序規定的。
因為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限度的公平”,是對行政行為的最低基本要求,如果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違反了這壹原則,可以認定為重大、明顯違反,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存在重大、明顯缺陷的。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是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於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的,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形式上有重大缺陷,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具體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上。只有壹個決定才是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反。另外,沒有書面形式,比如沒有公章,也屬於上述情況。
問題3:行政行為無效的情況有哪些?①行政行為有特別嚴重違法情形或者明顯違法情形的;(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權限的行政行為;(三)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實施行政行為會導致犯罪;⑤不存在可能的行政行為。
問題四:無效行政行為有哪些?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有四種:無法確定權限、缺乏有效意思、缺乏事實依據和缺乏法律依據。具體來說:
1.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或者嚴重違法(例如要求從事違法犯罪行為);(2)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行政主體無權,類型超越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三)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或者要求從事客觀上不可能的行為的;(4)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2.有效性:(1)無效行政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2)相對人不受其約束,可以決定不履行其設定的義務;(三)行政機關不得執行。(4)沒有追訴時效。
3.後果:(1)相對人可以隨時請求主管機關宣告其無效;(2)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宣布無效(有權更正的機關包括制定機關、復議機關、法院和真正的主管機關);(3)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無效行政處罰的特殊要件:(1)沒有法律依據;(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三)當場收繳罰款的,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四)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出具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附: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處罰的機關、依據、程序合法。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問題5:行政行為無效案件有哪些(1)?本案中,李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僅在管理市場過程中與張某發生沖突,也就是說,李某在執行公務時與張某發生沖突,屬於國家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因此,應判定李的行為屬於行政侵權。(2)張燦請求行政賠償。因張所受損失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李濫用職權所致,應當可以請求行政賠償。(3)應根據張的傷情和治療情況以及雙方的責任進行賠償。
問題6:無效和無效行政行為的區別?2000年3月10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關於行政訴訟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或者依法無效的,
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學者們對“行政行為未依法成立”的含義爭議頗多,有三種典型觀點:(1)無效行為不僅限於無效行為,還包括不成熟行為;(2)被訴行政行為不依法成立,即該行政行為仍在實施,沒有效力,即尚不屬於行政行為;(3)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成立,最重要的標準是是否經過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包括步驟、期限、方法、形式等要求。不符合這些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這三種觀點值得商榷。
第壹,行政行為是否成立和行政行為是否無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行政行為的生效是指該行政行為事實上尚未作出或形成,而無效行政行為是指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壹個事實判斷的問題,其重點在於法律行為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從事的具體行為是否屬於其他表示行為。法律行為有效與否是壹個法律價值判斷的問題,其焦點在於行為人所從事的法律行為(或表意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達到法律認可的效果。
第二,不成熟的行政行為壹般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標的。為了避免法院過早介入行政決定程序,許多國家都確立了成熟的司法審查原則。所謂成熟原則,是指行政程序必須發展到適合法院處理的階段,即已經達到成熟的程度,才能允許司法審查。在美國,衡量行政行為成熟程度的標準除了存在法律問題外,主要看是否已經作出最終的行政決定,即壹般情況下,只有行政決定是最終的,才有可能進行司法審查。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嚴格要求糾紛的成熟性。即只要行政機關的行為沒有達到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最終決定的所謂最後階段,就不會被認定為違紀。雖然近年來各國判例的發展趨勢是為了方便當事人起訴而放寬對成熟原則的解釋。
在中國,行政訴訟只能針對現有的行政行為提起。根據《行政訴訟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的規定,即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不出示、不送達法律文書,相對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也必須證明行政行為的存在。在此基礎上,對於不成立或不成熟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宜使用確認無效的判決,因為如果起訴壹個正在實施且尚未對外正式作出的行政行為,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宣布無效。
第三,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不等於行政行為不成立,也不等於全部無效。首先,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在性質上是違法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和行政行為是否成立是兩回事。只有行政行為成立後,才會有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其次,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會產生各種法律後果。處理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為涉及許多復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大多數國家規定,行政程序明顯違法並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行政行為應當無效;程序違法明顯輕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補正解決。但大多數違反法定程序的都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這種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會遇到各種復雜的情況。所以這個問題不應該片面化,簡單化。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關於行政訴訟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7條第2款中所謂的“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並不對應於理論上的行政行為不成立或者無效,而是指現行立法中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主要指行政處罰法).......>;& gt
問題7: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妳好,1,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相對人可以視為無效行政行為,主管國家機關可以宣布銀行無效:
(1)行政行為有特別嚴重違法或者明顯違法的;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權限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4)實施行政行為會導致犯罪;
(5)不存在可能的行政行為。
2、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
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是:
(1)行政相對人可以隨時請求行為機關、行為機關的上級機關、人民法院等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通常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通過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
(2)主管國家機關可以隨時宣布相應的行政行為無效;
(3)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後,壹切(如罰沒等。)行政主體通過本行為從行政相對人處取得的,應當返還給行政相對人;應取消強加給另壹方的所有義務;給對方造成的壹切實際損失均應予以賠償。同時,行政主體通過相應的無效行政行為給予對方的全部權益應當予以追償(此種追償對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行政主體應當予以賠償)。總之,在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後,行政行為所改變的狀態應盡可能恢復到行為發生前的狀態。我希望我能幫助妳采納它。
問題8: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具體出自哪部法律?在中國的立法中,有許多“無效”的字眼: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無權批準征用,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有些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直接使用“無效”,但其內容實際上承認了公眾對無效行政行為的抵制權。比如《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處罰當事人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票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舉報。
關於事後救濟手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首次確立了“確認無效”判決的形式,使無效行政行為的司法實踐成為可能。
問題9:無效行政行為有哪些?無效行政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因重大、明顯違反法律而不具有公力,因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是確定的行政行為。
壹、主體資格:1,無行政主體資格;2、越權
2.行政行為有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例如,脅迫、串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三。存在重大、明顯違反法律或者極不公正的行政行為程序,違反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程序違法和自由裁量權限制。
4.行政行為的形式存在重大的、明顯的缺陷:如未加蓋公章。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超過期限的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10:簡述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1)被確認為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至終沒有法律效力,即不僅是向後的。
要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被行政行為改變的狀態應盡可能恢復到行政行為作出前的狀態。
(2)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受行政行為的約束,可以自行決定不履行該行為設定的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行政相對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作出後隨時提出異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要求撤銷行政行為。
(3)國家主管機關,如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及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審查並宣布相應的行政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