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5]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壹項重要制度。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的有關規定,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以下意見。
壹、充分認識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和《綱要》對相關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多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積極探索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壹定成效。但是,工作中也存在壹些問題:壹些地區和部門的負責同誌對這項工作認識不夠、重視不夠;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考評機制不夠科學,責任追究難以落實,與相關制度不銜接;組織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進壹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活動,直接面對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的水平和質量直接關系到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標準,進壹步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進壹步做好這項工作。
二、依法界定執法責任
(壹)梳理執法依據。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對行政機關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部門的“三個決定”規定進行梳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執法依據的梳理工作,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開展的執法依據進行梳理和羅列,做到分類清晰、科學。要註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規範相銜接。下級人民政府梳理所屬部門執法依據時,應當註意與上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執法依據的銜接,避免遺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執法依據的制定、修訂和廢止情況,及時調整有關部門的執法依據,協調解決執法依據整理中的問題。排序後的執法依據,除相關執法部門外,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分解執法權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和要求,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配置情況,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限。
對行政執法部門內部不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進行分解應當科學合理,既要避免平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職權的重疊和重復,又要有利於促進它們之間的協調配合。各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應當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晰、要求具體、時限明確。各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應根據其崗位的具體職權進行培訓;只有考核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才能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行政執法證件。
(三)確定執法責任。
依據執法依據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每壹項行政執法權限,既是壹項法定權力,也是壹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對於任何違背法定義務的不作為、亂作為,行政執法部門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按照權責壹致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況,依法確定其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適當形式明確其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執法責任,行政執法部門也應當采取適當形式明確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具體執法責任。
國務院實行中央和地方垂直管理、雙重管理的部門,也要按照上述規定做好執法責任界定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情況,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權力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相關機制,認真做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1)評估的基本要求。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評議中,應當公正、客觀地對待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評議的標準、過程和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在壹定範圍內公開。
(2)評價的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同時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接受上級部門的評議考核,並充分聽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分工,分別由國務院市級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考評。
(3)評估的內容。
評議的主要內容是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履行法定義務的表現,包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範,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案卷質量。 評價主體要結合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評價方案,明確評價的具體標準。
(4)評估方法。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采取組織評議、個人自評和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實現日常評議考核和年度評議考核的有機銜接。要高度重視通過案卷評查對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質量的評價。要積極探索新的評價方法,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評價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將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評議考核和外部評議考核相結合。對行政執法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必須認真聽取相關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外部評價應作為最終評估意見的重要依據。外部評議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專用電話、聘請監督員和評議員、舉行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原則上采取百分制,評議考核的分值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評議考核中占有適當比例。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行政執法部門目標考核、崗位責任考核相結合,避免行政執法活動重復評議考核。
四、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可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或影響的嚴重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對相關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的行政執法行為被認定違法,變更、撤銷比例較高,群眾外部評議滿意度較低,或者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消極、弄虛作假的,可以責令行政執法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先進評比資格。
除按照本意見對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處理外,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進行處理的,應當采取組織措施,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處理;依法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確保不枉法。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雙重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按照相關管理職責追究。同時,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對行政執法表現突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表彰,調動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的積極性,形成有利於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關系到各級政府下屬行政執法部門和每壹個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環節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和雙重管理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的組織協調和跟蹤檢查工作。要註意總結本地區、本部門(系統)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經驗,認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其他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要加強配套制度建設,落實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規定。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適時制定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沒有立法權的,可以根據需要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要通過各級配套制度建設,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勵約束機制。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地區,按照《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要求,結合本意見規定,
在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過程中,涉及到行政執法主體、職權細化、行政執法責任確定等問題。按照《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的規定,以組織部門指導協調為主,由組織部門牽頭辦理。
法制辦、中央編辦、監察部、人事部等部門要按照《綱要》和國辦發〔2004〕24號文件的規定,加強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順利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學習貫徹本意見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有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