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說明。非現場購物會被賦予“後悔權”,沖動網購後如果不滿意,可以在7天內退貨。如果購買汽車、電腦、冰箱等耐用品出現問題,計劃由經營者證明“自證清白”。欺詐消費的懲罰性賠償金額擬從兩倍提高到三倍。2013的選秀有以下特點:1。法律會對網購欺詐說“不”。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上購物逐漸成為主流購物方式之壹。但由於這種消費方式,商品真偽難辨,投訴量居高不下。從2012年北京市工商部門和消協受理的投訴量來看,涉及網絡購物的投訴量位居第壹,超過全市服務類投訴的壹半。
對此,草案規定,首先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在保護網購消費者選擇權方面,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在保護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方面,草案規定,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使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2.經營者不得擅自披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實踐中,壹些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擅自向他人泄露或者非法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嚴重影響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草案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姓名、肖像、隱私等個人信息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取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確保信息安全。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的,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3、商品的“三包”,七天不再是硬約束。商品的服務和質量關系到消費者的日常生活和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加強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保證商品質量的有效措施。
據此,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與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4、缺陷商品,消費者將不再“舉證難”。很多消費者覺得在商品房、網購、金融消費等領域。,最大的問題是維權難度大,成本高。有時候,“追回壹只雞,就得殺壹頭牛”。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壹。對於[2],這份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存在缺陷,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