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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的分類
(壹)國家職務:國家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主席。
(2)國家級代表:國家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正部級: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部委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特別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和CPPCC的主要負責人(特別副職),全國企業的正部級主要負責人。
(4)副部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部委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副部級機關)副職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CPPCC副職負責人,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CPPCC副職負責人(特別副職負責人)、
國家級企業副職領導、副部級國家級企業正職領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局局長)。
(五)局級正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直屬部委和下屬部委的行政公署、省、市、自治區的正職、局級正職、地級市的首席巡視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副部長。直屬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副省級市人大、政府、政協副職,地級市正職、巡視員。
(六)局級副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政協為直屬部委行政公署副主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機關直屬機構為副主任,副廳級為正職。副省級市人大、政府和CPPCC直屬機關,地方人大、政府和CPPCC副職負責人,國有副廳級企業副職負責人和政府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副省級市廳局、縣政府副職負責人,各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和副巡視員;
(七)縣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直屬機關及其下屬辦事處;副省級城市的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為副職;各市(區)人大、政府、政協下屬單位為主要負責人;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都是校長;國務院各部委辦公室的幹部是負責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廳局幹部都是正職。
(八)縣級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和CPPCC委直屬機關,事業單位下屬處室副職。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下屬單位為副職,副處級單位為正職。縣市人大代表、政府代表、CPPCC代表,國務院部委下屬部門副職、副調研員。
(九)鄉鎮正職: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下屬單位正職,縣市人大、政府、CPPCC下屬單位正職,鄉鎮政府正職。
(十)鄉鎮副職:各市(區)人大、政府、CPPCC所屬部門副職,縣市人大、政府、CPPCC所屬單位副職,鄉鎮政府副職。
(十壹)辦事員級:村長、辦事員;
(12)辦事員級別:辦事員。
以上工作級別不包括軍隊。
不包括國有和地方企業、中央直屬高校和重點中學、省市級、科研院所和中央直屬醫院,因為它們的各級幹部參照各級政府幹部的待遇,但沒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註意*:
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但地方官員兼任上壹級黨委常委的,按上壹級計算級別。
正廳級以上高級幹部。
省會城市壹般都是副省級城市,下屬幹部比地級市高。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2月8日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崗位等級劃分規定》,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直接招錄的無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其初始崗位和等級如下: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被任命為主任科員;
具有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副主任;
本科畢業生、取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含學習六年以上的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的研究生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聘任為辦事員;
大學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被任命為辦事員。
(1)領導職位:
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副職、處級副職、處級副職
(二)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3)駐外外交機構名稱:
大使、公使、參贊、壹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
(四)專業技術職務:
法官、檢察官和行政執法
(5)等級:
將官、校官、初級軍官、文職幹部、學生、士兵、禮儀兵
(6)警銜:
主任專員、副主任專員、隊長、警司、警司和警官。
(7)標題:
海關關長、副海關關長、海關監督員、海關檢查員、海關監督員和海關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