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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高等教育法對學生有什麽好處?

高等教育法:是繼我國教育法之後頒布的又壹部重要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施科教興國的偉大戰略,促進和保障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我們有以下幾點體會。第壹,按照現行的高等教育法進行教學,可以增強人民民主,提高人民的監督意識。《高等教育法》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1978改革開放以來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經驗,並以法律的形式寫了下來。它規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質和地位、高等教育發展的基本原則、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條件等等。

早期我們教育的所有費用都是家裏負擔,沒有像現在這樣享受國家政策的照顧。有的時候,雖然自己交了學費,但是不壹定能直接上學,因為會遇到壹些腐敗分子的刁難,等等。直到《高等教育法》的出臺,才能充分保障我們每壹個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受侵犯。同時,控制教育的行政職能是非常必要的。國家應當全面組織和發展教育。國家必須依法管理教育,教育管理活動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規範。

《高等教育法》的頒布可以依法治教,只有完善教育法規建設,才能保障受教育者的權利。同時,高等教育法有利於強化對高校行政人員的約束,使教育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法定職責行使職權,依法辦學,不玩忽職守、不越權,充分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高等教育法》明確確認了高校教師的相應法律地位。為了建立壹支高素質、負責任的教育隊伍,有必要通過立法來規範教師的行為和培訓。制度建設要帶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提高國民教育質量,國家應建立成熟的教師制度。該制度由教師資格制度、崗位制度、聘任制度、培訓制度、獎懲制度、申訴制度等組成。其次,要順應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趨勢,進壹步建設教育體制改革和大學管理的配套法律法規,加強法律建設,保障所有大學教師的權益。教育法的實施關系到國家教育改革能否進壹步發展,關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進程。教育作為國家大戰略地位的重要事項,本應納入現有法律體系。加強教育法制建設是時代的要求,教育法制是現代教育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合理結合,具有歷史必然性。教育法保障每個人接受現代教育的權利。從下面的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高等教育法出臺的好處。

本案原告:李達;被告:北京大學;

原告李達於2005年9月23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北京大學太矮為由拒絕錄取。醫院於2005年9月24日立案。

2005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畢業於曲古海中學,在校期間擔任班長或團支部書記。曾被評為北京市優秀學生幹部,北京市優秀學生。2005年,她高考理科698分,比省重點高26分。她填的第壹誌願是中國的北京大學。2005年7月14日,北京市高中招生辦公布了第壹批重點本科院校分數線和第壹誌願投檔線。李達高考成績高出招生學校投檔線37分,在北京所有考生中位居前列。然而,2005年7月16日,被告以她太矮為由退回了她的檔案,並表示她的畢業生都是公務員,所以有身高要求。因為北大有招生權,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身高較高的學生。但是,李達和她的父母在填報誌願前仔細查看了北大的招生政策。除提前對專業隊考生有身高要求外,其他專業均無身高要求,並註明學生幹部、省三好學生等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上述事實有相關證據材料佐證。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違反行政合同,應當撤銷之前的行政行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4日作出165438+壹審判決,判決生效。

裁判撤銷了之前的行政行為。

對案件進行法律分析首先要確定學校招生行為的法律性質,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什麽樣的法律關系。但是,對於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人們各有各的看法,而且由於學校與學生關系的復雜性,很難區分學校招生的性質。從壹個角度看,在這種情況下,學校是否真的有權在特定時期拒絕招收學校認為不合格的考生,考生是否有權要求招生學校遵守學校招生章程的規定自行招生?北大的招生行為應該如何規範?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和困惑?學者認為,這應該是法律關系的問題,正如香港學者吳凱達所說:法律書千百種,法典千種,線索錯綜復雜,不可能幹凈。他所研究或規定的,無非是法律關系。只要明確教育法規中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我們就很容易正確回答剛才提到的問題。但是,學校和學生之間應該是什麽樣的法律關系呢?吳開達分析,這是學校和學生之間的壹個行政合同,雙方都應該受到這個合同的約束。所謂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目標,與相對人通過協商壹致達成的協議。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不是作為民事法人與行政相對人訂立民事權利義務協議,而是通過合同達到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說,這首先是壹份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前都明確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招生簡章根據高等教育法等確定,在平等選擇權下進行。學生有權要求高校遵守招生簡章。因為招生行為是學校和學生壹切權利義務的前提,沒有學校的招生、學生的註冊和登記,學校和學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無法產生,也無從談起。當法院判決北大學生因不當行為被停學或開除時,他們應該有機會獲得聽證,學校必須及時將聽證的安排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否則學校將因程序缺陷而無法開除學生。這個案件為今後類似案件樹立了壹個典型的先例。但同時,如果能正確區分行政契約和民事契約,21世紀的教育管理就會出現問題,學校重在培養高科技人才,與市場格格不入。如果將學校與學生的關系確立為民事合同關系,不僅有損國家教育的社會形象,也極大地侵害了人們的受教育權。

在我們為市場經濟創造更好的生活之前,我們還應該改革教育的市場化,否則將導致教育領域的不合理收費、濫用權力、學校價值失衡、教育行為恐慌和學校功能變異等壹系列嚴重問題。這個案子是因為占優勢的學校濫用了它的權利。在相關法律文件規定的招生過程中,學校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享有和維護自己的招生批次;有權根據學校的教學能力和水平申請招生規模;有權根據學校開設專業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招生章程》,對學生報考專業的條件作出相應規定,並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太矮為由將其淘汰,明顯違背招生章程草案。對於學生來說,在入學階段享有平等的權利。《教育法》第36條規定,“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入學和升學權利。”學生有權要求招生學校發布的招生章程和具體錄取行為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體現公平合理,保障自己受教育的權利。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懂得了要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知道了要用哪些法律條文。同時,李達除了提起訴訟,還可以走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但在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中,不會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所以在妳使用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的時候壹定要小心,因為妳會被要求執行壹段時間學校做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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