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虛假訴訟30萬判幾年是民事糾紛,壹般不涉及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生效後當事人有執行能力,情節嚴重,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有能力拒不執行的”包括: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包括:
(1)拒不報告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裁定,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的。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被執行人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服裝、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NPC人大常委會對第313條的解釋。
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裁定依法屬於本條規定的裁決。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手段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鬧事、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侮辱、圍攻、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的;
(七)損毀或者搶奪執行案件資料、執行車輛及其他執行設備、執行人員衣物、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給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