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價值補償的補償標準與產權調換相同,但增加了壹項:計算補償時,公攤補貼面積計入,價格壹並計算。2.參照上述標準,只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調換相同。3、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的其他補償項目,只要符合條件,還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專門房屋補償、家用電器搬遷等。(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壹部關於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規範性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法規中,但補償標準偏低,明顯不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國家相關法律部門正在制定中,具體實施時間還不得而知。為方便拆遷工作,各縣市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了相應的補償標準。比如河北省就出臺了(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下面逐壹說明:②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由於國家正在抓緊制定新的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標準,仍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基地上的房屋僅作為附屬物進行補償。相信新規出臺後,可能會充分參照國有土地和房屋的補償項目進行補償,我們再拭目以待。這裏我簡單估算壹下補償項目:1,宅基地補償費;2.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種家用電器的搬遷補償;6.非住宅房屋經營損失賠償等。③征用農用地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計算方法:各地區土地征收價格(面積價格)由各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即為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未利用土地按面積價格的60%執行。河北省計件價格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征地區域實行計件價格的通知》。如果是根據國家項目需要征收,具體按照新出臺的政策執行。沒有出臺具體細則的,壹般按照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80%歸承包方。2.安置補助費:壹般該補償項目與國土資源部(2004)238號文件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合並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單獨計算,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4倍。這筆費用是專門用來補貼那些需要重新安置的人的。村集體組織負責被征地人員安置的,費用由村集體統壹使用和安置。3.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也是由社區市政府發布,有具體的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辦(2007)27號文發布了《關於征收石家莊市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有這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按照這個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註意的是,兩項費用均歸土地承包方或附著物所有權人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④徐州市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城中村改造是近年來政府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而倡導的壹項政策,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有著本質的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三方結合,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主拆遷。國有土地的征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拆遷都是以政府的名義進行的,二者的拆遷主體有著本質的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各城中村根據自身條件和經濟狀況,由村民大會或村民會議通過討論確定補償方案。但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項:1,壹處宅基地置換同地段300平米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並決定的補償方式,是底線,不能低於這個標準。當然,村裏基本都是按照這個標準,有的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比如給集體組織的村民300平米的套內面積。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計算,分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的標準。但是最近國有土地的征收拆遷,增加了這兩個量。城中村改造的補償肯定會參照這個標準相應提高。3.地上房屋補償及裝修款:沒有具體的標準可供參考,壹般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具體的標準。室內裝修賠償基本差不多。4.停產停業損失:該費用主要用於補償營業用房。比如沿街門簾、城中村企業或公司停業期間補償的損失,壹般通過協商或評估確定。5.拆遷獎勵:各村自行制定獎勵標準,不能統壹。6.電器轉讓費:壹般按市場價補償。目前家電轉讓費:200元壹臺空調;有線電視150元每戶;電話轉賬到88元;熱水器100元,以此類推。拆遷過程中市場價格上漲的,相應增加補償款。各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或參照上述標準,分別對困難戶進行支付和補償。這個主要的村集體組織將通過補償方案來確定,視村而定。
法律客觀性:
徐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壹條為規範城市集體建設用地住宅房屋拆遷安置房(以下簡稱農房)建設管理,加強土地集約利用,維護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鼓樓、雲龍、泉山、九裏區城市規劃區內,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農業社區,拆遷集體土地上的住宅,經市政府批準,統壹建設商品房出售。定銷商品房建設按照《徐州市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徐〔2007〕24號)和《關於徐州市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徐〔2008〕4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涉農商品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轄區政府負責。農業商品房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施:壹是招商引資,引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市場化運作;二是區級國資公司投資其他房地產企業,共同進行市場化運作;第三,在上述兩種方式都無法有效推廣的情況下,由區級政府成立的國有房地產公司獨立運作。第四條農業商品房由區級國有房地產公司單獨開發建設的,土地出讓金可以采取先繳後還的方式繳納;在農業商品房建設過程中,區級國有房地產公司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市財政以預回購的形式支付部分資金。第五條農業商品房建設用地應當采用土地出讓方式;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設施完備的要求組織建設並按期交付使用;農業商品房以多層建築為主,宜采用框架結構。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由有管轄權的政府使用。區政府應在包幹費內做好拆遷安置和過渡工作,因拖延建房造成的逾期過渡費由區政府負責。第七條農資定銷商品房實行滾動建設,整體使用。轄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戶由轄區政府統壹安置,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向社會出售。第八條銅山縣、賈汪區、徐州經濟開發區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拆遷安置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已開工建設的農業商品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歷史遺留的農業商品房建設問題可“壹事壹議”處理,並報市政府研究批準。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