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宣布失蹤時間的法律規定
民法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對監護有爭議的,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再次出現的,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保管情況。
2.撤銷失蹤宣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失蹤人重新出現的,財產保管人應當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保管情況。壹旦宣告失蹤被撤銷,對失蹤人財產的保管即停止,財產保管人失去保管權。但仍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澄清:
(1)失蹤人繼續委托財產代管人管理其財產的,雙方關系由失蹤人合法財產代管轉為委托財產代管。
(2)失蹤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失蹤期間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指定失蹤人的法定代理人期間,由財產代管人繼續管理財產,待法定代理人確定後,將失蹤人的財產移交給代理人。
(三)財產代管人被確定為失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繼續履行管理職責。
3.宣布失蹤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將失蹤人的財產委托給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如果沒有這樣的候選人或爭議,法院將指定代管。監護人負責管理失蹤人員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申請變更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三條* *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他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五條* *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