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
解釋本條是關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有權撤銷的當事人宣告無效的合同。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壹)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明顯不公平。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銷合同是在被撤銷之前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合同壹般是指不真實的合同。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大部分條款都規定了意思不真實的合同可以被債權人撤銷。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債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共同之處。比如合同會因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從壹開始就無效,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無效合同主要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仍然有效,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享有撤銷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權。他可以申請取消合同或保持合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無效的合同當然無效,當事人無權選擇。
對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我們必須註意以下三點:
1.在可撤銷合同中,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為誤解方或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壹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只有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2.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3.在可撤銷合同中,有權撤銷合同的壹方不壹定要求撤銷合同,也可以要求變更合同。
本條規定了三種可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被誤解人在表示意思時,對與合同法律效力有關的重要事項的理解存在明顯缺陷,後果是被誤解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者被誤解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沒有達到。
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在本案中,雖然同行的原始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壹致,但這種情況並不是因為行為人自己的粗心大意、經驗不足或信息不足而導致的欺詐、脅迫或對方的強迫合同。
因此,這種合同不能作為無效民事行為處理,而應由壹方當事人變更或解除。
因重大誤解可以撤銷的合同壹般具備以下要件:(1)誤解壹般是由受害方的過錯造成的。
對這類合同的誤解,大多是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經驗造成的。
(2)必須構成對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
也就是說,為壹般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壹般不構成這樣的合同,而且這種誤解必須是顯著的。
所謂重大認定,要區分被誤解的不同情形,考慮當事人的情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壹是什麽樣的誤解,如標的物的本質或性質,可以構成重大誤解,而不是合同中不重要的細節。
二是誤解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重大不利後果。
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壹要素存在誤解,並未導致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後果,那麽這種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合同。
(3)這種合同應該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壹旦合同履行完畢,被誤解方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合同條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簽訂。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就不會訂立合同,或者雖然訂立了合同,但合同條款會發生重大變化。
與合同的訂立和合同條款沒有因果關系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
根據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重大誤解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會發生很大的變化。
如果當事人誤以為租賃就是銷售,這就完全違背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追求的目的。
(2)對方的誤解。
如果甲方誤認為乙方與其簽訂合同。
尤其是在信托、委托等基於信用的合同中,對方的誤解完全屬於重大誤解合同。
(3)對題材類型的誤解。
如果把大豆誤認為是要購買的大豆,這其實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客體,即標的本身的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目的或重大利益。
如果妳把假貨誤認為真貨。
另外,對標的物的數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有誤解,足以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也可以認定為有重大誤解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所謂顯失公平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者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
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格相差太大,責任和風險明顯不合理的合同,可以稱為顯失公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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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4條的主要誤解及顯失公平與欺詐的區別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重大誤解和表現公平的區別在於:
當壹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對方的經驗不足、輕率與對方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後果通常伴隨著對方的重大誤解。
比如,有人因經驗不足、輕率而將假貨誤買為正品,將價值僅為100元的商品誤買為價值500元的商品。顯然,行為的結果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極度不平衡。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區分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
首先要確定是否存在壹方占另壹方便宜的經驗不足、不計後果的情形,也就是說是否符合明顯不公平的主觀要求。
如果被誤解的壹方只能證明自己是因為經驗不足或粗心大意而誤解,而不能證明對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經驗不足和輕率,則應視為重大誤解。
同時,如果被誤解的壹方能夠證明對方在簽訂合同時施加了某種影響,比如提供了令人困惑的價格信息,不構成欺詐,則可以認為對方利用了自己的經驗不足和輕率,這種情況可以按照顯失公平處理。
第二,要考慮雙方利益是否平衡。
在誤解的情況下,壹方可能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但另壹方並未受益(如誤將另壹種型號的同價商品作為買賣標的物)。
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雙方的利益通常是不平衡的,即壹方吃虧,另壹方得利。
在合同法中,作為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撤銷的案件,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在於。
重大誤解和欺詐都涉及思想家的誤解。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被誤解方的誤解是因其自身過錯(非故意)而非欺詐的結果造成的;在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的誤解是由他人的詐騙行為引起的,誘導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不是自己的過錯。
另外,期貨欺詐主體的合同無效,也不同於重大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