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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法律思想的內容

荀子“重禮法”的法律思想

荀子可以說是先秦後期的儒學大師。他的學問是儒家之最,百家之最。他是第壹個把儒法結合起來的思想家。壹方面,他繼承、發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禮治”;另壹方面,它繼承、發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並以新封建主義為基礎,將禮與法統壹起來,形成了“重法於禮”的思想。從而為後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確立奠定了基礎。荀子《長禮》中的“禮”與儒家傳統中的“禮”是不同的。傳統的“禮”是維護“宗法制”和“世襲制”,而荀子的“禮”則轉化為維護封建官僚等級制度的新禮。“重法”中的“法”也不同於法家傳統中的“法”。傳統的“法”指的是嚴刑峻法、暴力鎮壓,而荀子不僅提出了“法為治終”的命題,還提出了反對“以族制罪”的主張,這顯然優於法家的“家治”思想

壹、荀子“隆禮”、“重法”思想的理論基礎

(1)“化自然為虛假”的“性惡論”是荀子“隆禮”、“重法”思想的邏輯起點。荀子在《性惡論》壹文中指出,“人性之惡,其善為假”;“今人之天性,生而有善報;.....適合犯亂,回歸暴力。”很明顯,荀子所說的人性,是與生俱來的“善利”、“疾病”等欲望。“順從人性,順應民情”會導致社會失序,從而滋生惡。在此基礎上,他進壹步指出“惡”是由人性的膨脹和發展引起的,這為*控制的必要性提供了人性基礎。荀子還從“無物者必外求”的思想中推斷,人是可以改變人性中的惡,人為地培養善的本性的因素。要通過道德教育和法律手段來改變人的惡性,也就是所謂的“改造和證偽”。所以“化自然為虛假”的“性惡論”是荀子“隆禮”、“重法”思想的邏輯起點荀子認為,正是由於人的欲望和情意,才可以造成惡,所以要對其進行再教育,使之變成東西,有節制地尊之,立法禁止之。

(2)“明天人之分”是荀子“尊法尊禮”思想的社會基礎。

在荀子之前,很多大學者、聖賢都討論過壹些關於天人關系的問題,但都不系統,也不明確。荀子明確指出,自然界萬物都是有規律變化的。不為生存,不為死亡。“人類的命運,國家的興亡之亂,都以為是自己造成的,與天道無關,所以要“明天人之別”。"這壹命題是對人與自然關系認識的理論飛躍. "“明天人之分”才能明階級之分,這是荀子倡導“尊法尊禮”的社會基礎。

既然天人可以分,階級自然可以分,人屬於不同的等級或群體,這是普遍現象。如果以經濟社會地位作為劃分標準,官員、學者、庶人之間是有區別的,就像後面提到的奴隸主、自由民、奴隸等階級;如果以文化修養和道德為標準,君子和小人是有區別的,貴族中有君子和小人,庶人也有君子和小人。即使是同樣的儒生,也根據其素質和才能的不同,分為大儒、雅儒、俗儒。如果以職業標準來衡量,所有的人都可以分為學者、農民、工人和商人等等。每個人總是屬於某個層面或群體的。荀子認為,人類為了征服自然,必須組成群體,組成社會。所有的社會成員必須齊心協力,各盡其責;否則就會出現混亂,導致貧窮和衰落。因此,為了明確和維護社會成員之間的這種社會分工和等級制度,有必要設立壹種“儀式”。因為人性本惡,所以要制定強制性的“法律”。使惡的人性“明禮義,始法待之,重刑懲之”,從而達到“使天下為善治”的目的。可見,荀子提出“天人之分”的哲學命題,正是他的儒家學說,明確區分人的等級和群體,從而主張以禮治國。

荀子“重禮重法”思想中的禮法關系荀子《長禮》中的“禮”首先是指區分人的等級的標準。“業主等級平等,年齡不同,貧富皆稱”(富國)。階級和等級的產生和演變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及其所決定的生產關系密切相關。在荀子的時代,人們是不可能意識到這壹點的,但卻將其歸結為聖王的“師而異”。換句話說,古代的國王是以名分統治人民,以等級區分人民。所以有的人得到獎勵,有的人受到懲罰;有的人待遇好,有的人待遇差;有的人安逸,有的人努力;並保持其等級秩序的仁慈。這些維護等級秩序的規範,就是“禮”。而人的等級是按照“禮”規定的穿不同的衣服,用不同的樂器,住不同的房子來區分的。比如皇帝穿紅袍,戴帽子;王子們穿著黑袍,戴著帽子;醫生穿長袖衣服,戴長袖帽子;文人只戴白色鹿皮帽。服裝不是為美而造,樂器不是為追求音樂而造,宮廷亭臺樓閣不是為舒適生活而建,壹切都是用來區分貴賤、好壞、輕重的。“貴、賢、老、長、義。行得好,禮儀之序也。”(《大綱》)。然而,食物、衣服、音樂、住所和家具都是人們生存的必要條件。“禮”制度壹方面約束了人們對物質享受的欲望,另壹方面又按等級提供了制度保障。《禮記》曰:“故禮者,必育之”。節制和供給都屬於禮的範疇。所以,禮儀的本質是社會等級制度。荀子所謂的“禮”,也是人的修養和外貌的準則。正如《修身》所言:“諸子好正氣”。《禮記》壹文更明確地闡述了禮是人修身的準則。如果不以禮為準繩,不能嚴格遵循禮儀制度,我們稱之為“無禮儀之民”,而以禮為準繩,嚴格遵循禮儀制度,我們稱之為“有禮儀之民”。思考的本質能得到禮遇的叫做善於思考;行為能堅持禮義原則,這叫善於堅持。善於思考,善於堅持,加上愛禮是聖人。“因此,天道極高;那些在地下的人非常低;無限,極廣;聖人極善道。故士也聖人,非專學也無良之人”(《禮記》)。

荀子所謂的“禮”,最重要的本質就是政府的規章制度和宮廷禮儀。這可以從“三禮”的主要內容中得到印證。所以,荀子認為“諸子為法之大點,課之紀也。”但實質上是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將儒家的“禮”轉化為維護封建官僚等級制度的新“禮”。所謂改造,主要是取消舊“禮”中除君主嫡系以外的各級貴族的遺留制度,由君主直接任免各級官員,從而強化君主專制。這樣,荀子就把國家與家庭的統壹之禮變成了國家與家庭的差別之二元之禮,任人唯親的舊禮變成了尚賢賦權的新禮。論荀子“重法”中的“法”。首先明確壹點,儒家不是絕對不講法治。比如《呂行》壹篇專門講刑法的文章,就被編入儒家經典《尚書》。孔子也講法治。他說:“道為政,以刑制刑,民為免,不要臉;道以德,氣以禮,恥而合。”(《論語·裏仁》)孔子並沒有絕對排斥政治和刑罰這兩個屬於法治範疇的東西,只是認為德行和禮法是彼此優越的。孔子也認為“君子懷刑,小人懷利。”即君子之心,壹直以懲罰的尺度為行為準則,小人則以物質利益為準則。孔子對“法”的理解有自己獨特的看法。他說:“名不正,言不順;說得不好就不會成功,不成功就不會幸福;禮樂不盛,刑必失;刑罰不對,百姓就無所適從。”(《論語·魯茲》)這些都表明刑法應該在禮樂的指導下實施。值得註意的是,《論語》中用的是“刑”而不是法。我覺得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方面,“刑”是指懲罰,被解釋為使役動詞;另壹方面,“刑”應該是“刑法”的意思,也就是成文法和法律的意思。所以《論語》中很少出現“法”字,法家對中國法律文化的巨大貢獻就是把“刑”從“法”中分離出來,使刑指刑法,歸屬於法。”法律”被賦予了法律意義。荀子繼承了法家的這壹認識。“法”這個詞在《荀子》中的使用明顯多於在《論語》中的使用,但在談到“禮”與“法”的關系時,與孔子的觀點基本壹致。比如《修養》壹文中說:“良法為善,士也為善;奉獻而身,君子也;齊明不竭,聖人也。如果人們不能,他們會失望。有法而無誌者,其義自然,視之而深,而後矣。”正應了孔子所說的:“君子懷刑,小人懷利”。荀子認為“士以上,必用禮樂,庶人必用禮儀。”(《富國》),這也符合儒家“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博士”的思想(《禮記》。曲麗”)。此外,“禮者,法之大點,課之紀”(《勸學篇》),“禮生義而法成”,“性惡”仍認為禮高於法。

因為荀子生活在戰國末期,所以能夠借鑒百家學說。同時,商鞅變法使秦國強大的事實,使荀子進壹步認識到法制在國家富強中的作用。所以,荀子有時“禮”與“法”並駕齊驅,有時又非常強調“法”。《法·禮·刑·經》(《香香》)“道總有大形,治國有長禮。尚賢使民知黨,篡奪公檢法之論,民不疑。賞克而懲賊,同時,天下歸之。那麽,如果妳劃分妳的職責,命令妳的職業,物質技能和官能,妳將被治理,妳將是公平和私人的,正義將是明確和私人的。荀子講得最多的是“禮”。荀子認為“禮者,強國之本也”(冰夷語),這說明他吸收了儒家文化的精華,對“禮”進行了新的闡釋,經常將“禮”與“法”並用。他說:“禮,這個節也準。".....李孔倫。(《史鷙》)“資者為法之大點,課之紀也”。(“鼓勵學習”)。也就是說,禮儀是法度的標準,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系要按照禮儀來規定。禮可以說是法律權利關系和倫理關系的總綱。

在荀子看來,禮與法是壹致的。有時候,荀子的“禮”和“法”是壹個意思。比如荀子認為“禮義為法之始”;“法者,治之端也。”在這裏,荀子認為“禮”與“法”在治國上是壹致的。在壹些地方,他區分了“禮”和“法”。“士以上者,必以禮樂慶之,庶人必以禮使之。”他主張對士子施以禮遇,這與奴隸社會的“禮不能次於庶人”不同,但他認為人必須受法律的強制,這反映了他的階級立場。壹般來說,荀子所謂的“禮”或“禮法制度”,指的是封建等級制度和統治秩序。“禮法”與“王霸”之爭。在“王霸”問題上,荀子主張與孟子不同:孟子主張王道,反對霸權。而荀子則說,“隆禮尊賢尊王,重法愛民霸”,“王為國粹,駁而霸,死而無痕”(《強國》)。禮若全行,則稱王,禮若不全行,則稱霸,禮若全棄,則亡國。荀子並不反對王霸,而是主張由霸道向王者發展,由“重法”向“揚禮”發展,將禮與法、德、力統壹起來。荀子從當時齊、秦等國的合並站得出結論:“合並容易,堅定難。”也就是說,強行合並容易,難就難在鞏固合並的成果。壹個強大統壹的國家的形成要從兩方面入手:壹方面用禮,另壹方面用刑法。他說:“讓民以禮治”,“治禮刑之經,君子修民之和,慎刑之明,治國必治,四海必平”(項城)。換句話說,治國的原則是守禮刑,君子以禮修知,民以畏和。示德慎刑,國家安定,天下太平。

可見,荀子有禮法結合,統壹王霸的思想。它開創了漢代儒法合流,王霸道雜。荀子從理論演進的角度,對“禮法”與“王霸”和“德性與力量”之爭進行了批判性總結。

第三,“隆禮”和“重法”的作用

《修養》說:“凡用血者,必與...國民無禮必不安。”。所以,關註法律的最大意義就是把人倫格式化為*關系。禮貌對人、對事、對國家都很重要。《荀子》中提到的禮的作用,大致可以概括為:人事管理中的禮、禮法和經濟管理中的禮。人事管理是禮儀的功能之壹。在《荀子》中,很少談到祭祀鬼神。即使有時候提到祠堂和葬禮,那也是人事的壹部分。出生儀式、學習儀式、結婚儀式和祭祖儀式都屬於人事管理的範疇。所謂“人無禮,事無禮,國無禮,不安分”,其實指的就是人事。“天可生物,不可辯物,可載物,不可治病人;宇宙萬物皆屬外人,待聖人之後必分”(《禮記》)。荀子認為,天地不能管人事,只有聖人才能制定禮儀,管理人事。“聖人”是荀子概念中最優秀的人,是能夠制定禮儀制度的主體。《儒教之效》壹文,大贊聖人。依禮管人的結果是“君臣,父子,...農民、學者、工人和商人是壹體的”(知望)。根據這些論述,不妨說荀子的禮治人事是壹種符合戰國時代社會形態的新的禮義觀。

管錢為用,發展經濟也是禮的功能之壹。禮可以控制人的無限欲望,保證滿足等級制度的物質條件。禮是制度,是規範。“禮以財物為重,貴賤有別,多少有別”(提綱)。所以,禮物可以用來理財。荀子認為,如果商人和工人都能“弘揚禮儀”,那麽就只向城市征收少量的賦稅,各種契約和法律就會公平,這樣商人就會誠實,沒有欺詐。荀子的觀點與當時的社會現實相差太遠,但他認為這種曾經在歷史上出現過的現象在未來仍然會出現。總之。荀子認為禮義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重法”的作用在於,荀子提出古代沒有體罰,只有象征性的懲罰。荀子駁斥了這種說法,說:“如果人真的不犯罪,那麽體罰就真的沒有必要,‘象刑’也沒有必要。如果社會上確實存在犯罪行為,那麽用輕微的刑罰來懲罰嚴重的罪行,就會造成世界的混亂。”刑法的目的是“禁止暴力和邪惡”,如果采取“大象懲罰”,就相當於寬恕了罪犯。所以“象刑”不是在天下太平的古代產生的,而是壹些別有用心的人怕天下不亂而提出來的。就此而言,荀子《富國》中的“重刑以警其心”和《君道》中的“法治”也是治理的目的;君子為法之本。”他的所有論述都表明他重視“重法”的作用。

總之,荀子從“化自然為虛假”和改造人性的角度,對禮法的起源、關系和作用提出了自己的基本觀點。無怪乎漢代大儒董仲舒“寫得壹手好書”,郭沫若指出“漢代儒家百家,荀子真正開宗明義”。荀子確實是壹個儒家,這就使得儒法融合;以禮為重,導致禮法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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