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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在下列情況下,票據應視為無效:

1,缺少法定必備項目或不符合法定格式。

《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必須符合本法規定。不得更改票據金額、日期和收款人名稱,更改後的票據無效。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原記錄人可以變更,變更應當由原記錄人簽名證明。”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標明“草稿”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蓋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

票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註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本票無效。

票據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註明“檢查”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除權力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遺失票據的申請人被人民法院依法通過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的,該遺失票據無效。

3.偽造、變造的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的票據簽名,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賬單上記錄的其他項目已被更改。

變更前的簽字人對原始記錄負責;更改後的簽字人應對更改後的記錄事項負責;無法區分匯票是在塗改前還是在塗改後簽名的,視為在塗改前簽名。"

4.票據金額應同時用中文大寫和數字記載,不壹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應當同時以中文大寫和數字記載,兩者必須壹致。不壹致的,該匯票無效。”

5、簽章不符合要求的票據無效。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變造票據;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壹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簽發匯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有;

(六)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無效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與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有前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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