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和保證金的含義是不壹樣的。定金只有在簽訂法律合同後才支付。到期可以退,但是押金不壹樣。當妳不守信用或出爾反爾時,押金不予退還。押金是訂房或訂房的款項(壹般金額可多可少,如租金1000元/月,押金可付至500元。如果妳不租他的房子,押金是不會退給妳的。租房的話可以包含在房租或者押金裏)押金:比如房租1000元/月,押金壹般是65400元。如果妳在租約到期後退房,押金可以無息退還給妳。如果在租約到期前退房,押金不予退還,屬於違約金。定金指的是購買意向,支付的意向金是雙方同時約定的。協議履行完畢,保證金自動轉為押金。定金是指妳在不考慮外界因素的情況下,直接表達對自己喜歡的物品的需求而支付的錢!有購買意願的客戶,如果能達到合同的100%,壹般都願意簽“定金”。如果他們不是那麽願意買,達成合同的概率比較小的話,不如簽個“定金”。到壹定程度,“存款”就會轉化為“存款”。第壹,押金?定金是指當事人壹方為了保證合同債權的實現,經雙方書面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我國現行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116、1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單從擔保的角度來看,定金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首付擔保是懲罰性的。《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是定金擔保懲罰性的具體體現。?2.存款擔保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債務人只能為自己提供債務的首付擔保。這種保障更方便有效。?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是特定的。也就是法律規定了金錢的支付。?4.保證金是有最高額度的。《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百分之二十的,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保證金具有雙向擔保的功能,這是保證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雖然只有壹方支付壹定的金額,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如果任何壹方違約,可以適用押金罰款。?6.定金擔保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債務,不適用於其他債務的擔保或作為反擔保。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合同雙方不能同時履行債務,只能分別履行債務。壹般來說,支付定金的壹方應當是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支付款項義務的壹方。?二、押金?存款也是壹種貨幣質量,具體來說是質押擔保的壹種特殊形式。也就是說,定金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壹定數量的金錢交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優先受償;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可以作為價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定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按照沒有強制性規定的法理,是合法的,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約定支付壹定數額的定金。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存款的法律性質,結合其與存款法律特征的異同,簡述如下:1,存款擔保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定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2.定金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方式,定金只是私人交易過程中的壹種約定俗成的方式,我國法律既不明確認可也不禁止;?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定金的支付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4.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數額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標的額;?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定金僅具有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限於所支付的定金。即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追回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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