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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華僑在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指定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由市和區(市)縣僑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第三條華僑權益保護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第四條本市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政策措施。

市和區(市)縣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華僑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和區(市)、縣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宣傳貫徹華僑法律法規和政策,反映華僑的意見和建議,為華僑提供政策咨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支持和引導華僑利用廣泛的海內外資源,在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間友好交往中發揮橋梁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中國的華僑,其原籍、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在本市的,可以參加其原籍、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華僑選民的登記工作。第八條華僑可以在本市依法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並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九條華僑在本市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郵政、社會保險、產權登記、住宿登記、房屋租賃交易、投資創業、稅務、公證、機動車交易、駕駛證申領等業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憑中國護照辦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完善相關信息系統,依法為華僑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第十條華僑希望在本市定居的,可以向市僑務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僑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第十壹條華僑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出境或者入境,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華僑回國後,可以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申請港澳通行證、臺灣通行證和簽註。第十二條華僑因病危、死亡或者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需要在本市辦理相關手續的,出入境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華僑遺體(骸骨、骨灰)需要從境外運入本市的,民政、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提供相關便利。第十三條國內華僑的家屬依法享受出國探親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出國探親是指與配偶、父母、子女團聚,探望父母、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國內華僑家屬因私事短期出國,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其假期和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在本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華僑,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其在國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業績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參考。第十五條華僑子女的監護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華僑子女可以在本市學前教育機構和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在入園、入學等方面與本市戶籍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主管教育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入學手續。華僑子女參加中考、高考,教育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出國前父母已在本市登記或祖父母已在本市登記的華僑學生,可在本市參加中考,享受與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第十六條華僑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華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本市靈活就業的華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的華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華僑和在本市退休、退休後定居國外的人員,回本市就醫時,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第十八條在本市就業的華僑享受與本市職工同等的住房公積金待遇。用人單位和華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提取、使用和轉移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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