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力:法律是由社會制定的具有強制力的規範組成的。因為國家是社會中強制力的唯壹擁有者,是法律的唯壹來源。其他有權制定自己的法律的組織,如教會,要麽通過國家的明示授權,要麽通過國家的默許獲得自己的權利。區分法律與倫理道德的標準是,它的承認和實現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實現的。通過論證國際法和公法中涉及統治者義務的部分都是包含強制力作為必備要素的法律,唯壹的區別就是這些例子中的強制組織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礙,而呼喝把他對法律強制力的看法與它們協調起來。
規則:正如強制力是法律的外在方面壹樣,規則是其內在因素,是對人的行為的抽象命令。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壹個實踐命題,因為它是人類行為的指南。因此,它是壹種規則,但因為它與行為有關,所以不同於其他壹切規則;由於其具有約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它不同於諺語。倫理世界秩序中的抽象秩序是社會秩序,因為它們的目的主題是社會。這些秩序包括法律、道德和倫理。在法律上,它們由國家定期制定,並由國家權力專門實現。法律的秩序是針對受強制管理部分委托的國家機構的。因此,和強制力壹樣,規則是完全形式的要素。
目的:葉林指出,規則和強制力都是形式要素,它們並不揭示法律的內容。通過法律的概念,我們達到了在社會上受法律保護的目的。這個概念是無限多樣的,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說法。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時間和所有的人都做出同樣的規定。它必須適應人們的情況、他們的文明和時代的需要。法律的標準不是真理,真理是絕對的,目的是相對的。存在於所有人之間的某種法律原則,類似於真理,但稱之為真理,就如同稱之為人類文明的基本生活規劃(房子、街道、衣服、火和燈的使用等。)真相。它們是經驗的產物,以保證某種目的的實現。科學可以區分那些經受住歷史考驗的制度和那些只是暫時有用的制度,但經受住考驗的制度只有毫無疑問才是有用的。
對葉林來說,法律的存在是為了實現某種目的,即保護社會生活的條件。社會條件不僅包括物質存在的條件,還包括在壹個人的判斷中賦予其生命真正價值的善和幸福。對葉林來說,任何類型和所有可發現的法律原則都可以簡化為對社會生活條件的保護。
社會生活的條件或社會存在的需要,根據對有關法律的態度,可以分為三種:(1)法外;(2)混合法;(3)純法律。法律之外的生活條件是屬於自然的,是提供給人們的,不管人們是否努力爭取。法律與他們無關混合的法律條件是人們所專有的,包括維持生命、繁衍、勞動和貿易,這與他們的自我保存、性和攫取的本能相壹致。他們的安全
它不依賴於法律,而依賴於自然,法律只在這三種本能失效時提供援助。純法律條件是完全依賴法律命令的條件,比如還債或者納稅。
葉林認為,實現國家法律使個人能夠追求公共利益和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通過將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聯系起來,他使私人利益成為社會目的的壹部分。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和諧是通過社會運動實現的。通過自私和利他這兩個基本動機,社會作用於個人。相應地,社會運動有兩種方式: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利己主義包括獎勵和強迫,而利他主義包括義務和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