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中國古代就有知識產權思想。
英國學者李約瑟博士(J. Needham 1900-1995)在1954年出版的《中國科學技術史》第壹卷中提出了壹個問題:在近代以前的十四個世紀裏,中國對自然現象的認識和用於造福人類的知識技術遠勝於歐洲,但為什麽在近代科學中,伽利略、哈維、維沙第烏斯、格斯納、牛頓等經得起世界考驗的思想卻廣為流傳這個問題後來被學術界命名為李約瑟難題。對於這個問題,國內外的科技、經濟、教育等學者從各個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然而,在法律領域的研究卻很少。最近,壹些學者開始從法律角度研究這壹問題,這對於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史也是必要的。
鄭教授是中國古代確實存在知識產權保護觀點的代表。作者在2003年出版的《論知識產權》壹書中明確指出,中國古代存在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並認為國家對思想的控制不壹定導致知識產權保護。另外,雖然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還沒有完全發展起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沒有商品經濟。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觀要求就客觀存在。統治階級本身對知識產權保護並不感興趣,但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它可能是出於其他政治目的而保護知識產權的壹種手段。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壹點,對中國古代史料進行過深入研究的學者發現了大量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在版權保護方面。
作者認為,知識產權從壹開始就不存在。中國古代交通閉塞,信息匱乏,信息流通極差。沒有必要在沒有保護的情況下發明和創造客觀條件。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衍生出發明。雖然中央集權的王權不承認私人創作的排他性,在中國古代,壹切歸皇帝所有,但並不意味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思想或行為不存在。也許它所體現的保護不符合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定義,但並不意味著它們不是知識產權保護,只是這種保護不完整、片面。
第二,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
(1)版權制度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作者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已經享有的壹些特殊權利。未經同意,他們不得出版或更改。原始版權制度在中國延續了700多年。印刷術發明之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依靠手抄本,手稿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很少見。活字印刷術發明後,壹部作品可以多冊印刷出售,作品的載體——書籍的復制品就成了印刷商獲利的商品。為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刷和銷售,印刷商把要印刷的作品送到政府審查,請求允許獨家經營。南宋時中國刻本的四川梅州人王充的《東都略》,目錄頁上有壹句老板不許蓋板子的話。我國以禁令的形式保護雕版出版商,歷史上從未建立過全國性的版權保護制度。直到1903年清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通商航海修訂條約》,中文使用版權壹詞,光緒皇帝仍頒布詔書保護《九通分類》的獨家轉載權。清末,受西方文化影響,清朝模仿歐洲大陸法系的立法制度,編纂新法。1910年,《大清著作權法》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著作權法。
版權是壹種財產權。從史書或非正統的史籍中可以看出,中國古代文人為作品付費由來已久。大家都很熟悉陳皇後帶著女兒買福這件事。好在壹張長門賦值壹千塊錢,在現代叫稿酬。據相關史料記載,春秋戰國以來的大量古典文學作品都有作者署名,如流傳至今的老子、孟子等。這說明古代文人已經意識到作者署名權等權利的重要性,抄襲會受到社會的強烈譴責。由此不難看出,中國古代民間也普遍對文人的知識產權持尊重態度。著作權之所以廣泛存在於民間,卻不在法律中規定,不納入制度化軌道,與封建社會重農抑商、帝王控制、不尊重個人的思想傾向有直接關系。
(2)商標權制度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選擇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的,用以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是在商品上使用的用以區分生產者和產地的特殊標誌。
據史詩記載,中國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現在2000多年前。它們是用布做成的旗幟,如龍門鏢局,這是壹種商店招牌,具有標記和識別的功能。到了宋代,中國的商標比較齊全,馳名商標和商號增多。商品包裝上使用了壹些標識,有目的地讓消費者識別商品的來源,不僅用文字記錄,還用實物傳承。茶葉、絲綢、服裝、醫藥和其他行業的生產者通過在其器皿上印刷標記、公開聲明他人不得使用相關標記以及在行會和地方政府辦公室註冊其標記來維護其商標。《朝代法典》確實通過壹套精心制定的法令限制了與皇室或官方政府相關的某些符號的使用,例如代表皇權的五爪龍。它還禁止模仿景德鎮陶瓷藝術家和其他專門為皇室制作器皿的人使用的符號,並規定壹些工匠將他們的技能轉移到外國是非法的。然而,這些禁令並不意味著更集中的監管模式。
當然,擁有商標並不意味著擁有對商標的保護。中國古代社會統治者根深蒂固的重農抑商觀念,整體私法的缺失,商標保護缺乏必要的政治支持和制度基礎,在中國古代沒有產生壹部完整的商標保護法。在中國古代,調整民事關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倫理。封建倫理的核心之壹是仁義禮智信。沒有什麽比用恰當的道德和行為來確定禮儀更有用的了。這樣,禮儀促進了社會的秩序,約束了個人的行為。因此,中國古代社會,尤其是商人,非常重視交易中的信用,商標專用權受到禮教約束的有效保護。
盡管古代的作家或商人努力保護專有標記和程序,但要達到這壹目標仍然非常困難,不僅是因為政治制度,還因為交通擁堵和信息不對稱。所以遇到現代的侵權問題,比如商人和生產者會直接通過行會或者組織來解決這些問題。當組織解決不了的時候,就會求助於政府機構,向政府求助。這並不是說起訴造假者是違法的。中國古代對此類侵權行為並未作出明確的法定規定,而是要求官員防止冤假錯案,並運用權力責令侵權者停止抄襲。事實上,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例子完全是為了鞏固皇權。這些官方對私人創作活動的保護只是附帶行為,或者是受知識產權所有者的金錢或權利支配的行為。
自鴉片戰爭,西方列強入侵,市場被迫開放,民族工業發展,近代中國開始形成商標法律制度。1902年中英繼續通商航海條約談判期間,英方強烈要求中國制定商標保護法。這是中國中央政府首次與外國簽訂商標保護、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的內容。65438年至0904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商標法——《試行商標註冊章程》,為中國商標立法提供了較為完整的藍圖。北洋政府1923制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據的是《試點商標註冊章程》。為貫徹《商標法》,中國商標史上第壹個中央政府商標註冊管理機構——北洋政府農商部商標局正式成立。按照《商標法》審定註冊了第壹個產品商標,編輯出版了《商標公報》等我國商標史上第壹份綜合性出版物。所有這些中國商標發展史上的第壹名,都是在1923年北洋政府統治時期誕生的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初期。南京國民政府於1935和1940年修訂了《商標法》,使商標的構成要件、商標專用權的範圍和保護程序更加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3)專利制度
65438年至0859年太平天國領袖洪仁玕在《尚書新篇》中提出了建立專利制度的主張。1881年,資產階級改良派鄭上書清朝北洋大臣李鴻章,要求對上海機織版面的機織技術申請十年專利。隨後,壹些新的工藝和技術申請了專利,批準的專利數量也在增加。在維新運動的推動下,光緒皇帝於1898年5月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壹部與專利有關的法規——《振興工藝授獎章程》。後來由於頑固派的強烈反對,改良派主張的專利壹直沒有付諸實施。因此,專利制度直到清末才在中國建立和發展起來。1912 12 2月,當時的工商部頒布了《獎勵工藝暫行章程》。這成為中國第壹部成文法,具有現代專利法基本原則的壹些要素。
就知識產權的發明專利而言,記載古代有個貴族家庭研制了壹種烏龜不會用的藥。壹個謀士用巨款買了藥方,後來準備給自己的士兵用,打敗了強敵,謀士還做了官爵。據記載,兩千多年前的人們就有了將發明作為特殊財產的意識,但當時還沒有發展出獨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古代沒有規範的、成文的保護創新的情況下,民眾以自己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其中,應用最廣泛的是通過保守技術秘密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比如著名的同仁堂草藥生產商,僅僅依靠雇傭家族成員或宦官,並對家族以外的人保守關鍵生產程序的秘密,來維持其生產過程的保密性。比如自立門派,祖傳秘方,孩子不傳給女人。古代政府也默許了這樣的保護措施。這支撐了中國領先世界幾千年的民間科技發展。雖然沒有被列入法律條文,但不能否認它確實有效。
第三,結論
中國古代法制建設的溫床是封建社會皇權至上。這種排他性的皇權和封建政治無法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提供充分的條件。在古代這種惡劣的環境下,人們還能讓知識產權在夾縫中存在和發展。對於我們現代社會來說,隨著國家法制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制度應該成為建設、發展和完善的重點。在德法互補的今天,我們不能僅僅依靠古老的儀式來規範人們的行為,而應該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將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升到完備的法律規範的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