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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以及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註重耕地和濕地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產業發展要求,滿足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指定區域設立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機構。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城鄉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並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鼓勵城鄉規劃先進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率。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城市和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審批。

應當將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作為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村莊規劃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引導村民有序居住在規劃開發的村莊。應采取措施保護具有歷史、生態和建築特色的村莊。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共同溝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征、保護自然和歷史風貌的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對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第十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涉及總體規劃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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