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城鄉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並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鼓勵城鄉規劃先進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率。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城市和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制定和審批。
應當將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作為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村莊規劃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引導村民有序居住在規劃開發的村莊。應采取措施保護具有歷史、生態和建築特色的村莊。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共同溝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征、保護自然和歷史風貌的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對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第十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涉及總體規劃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