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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工貿易企業網上監管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網上監管,是指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其他計算機網絡向海關提交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物流、生產和經營數據,海關結合實物進行核對和統計的加工貿易海關監管方式。第三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加工貿易資格;

(二)海關註冊登記;

(3)是生產企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加工貿易企業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實施在線監管的,可以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海關對其實施在線監管。第五條聯網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其他計算機網絡向海關報送數據前,應當進行加工貿易在線監管身份認證。第六條聯網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交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所需的進口料件、成品及相應商品編號清單,必要時根據海關要求提供確認商品編號所需的相關資料。

主管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將聯網企業管理的實物級貨物與電子臺賬記錄的物品級貨物按照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計量單位等條件進行合並或拆分,建立壹對多或多對壹的對應關系。第七條聯網企業應當在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前,分別向主管海關辦理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備案和變更手續。

聯網企業應按海關總署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單耗備案和變更手續。第八條海關應當根據聯網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建立電子臺賬,對聯網企業實施電子臺賬管理。電子賬本包括電子賬本和電子手冊。

電子賬冊是海關以企業為單位為聯網企業建立的電子賬冊;凡實行電子賬冊管理的,聯網企業只設立壹個電子賬冊。海關根據聯網企業生產情況和海關監管需要確定核銷期限,對實行電子賬冊管理的聯網企業按照核銷期限進行核銷管理。

電子手冊是海關依據加工貿易合同為聯網企業建立的電子臺賬;實行電子手冊管理的,應當為聯網企業的每份加工貿易合同建立電子手冊。海關根據加工貿易合同有效期確定核銷日期,對實行電子手工管理的聯網企業進行定期核銷管理。第九條聯網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貨物的物流、庫存、生產管理等符合海關監管需要的動態數據。第十條聯網企業外包加工實行主管海關備案制度。加工貿易企業實施外包前,應當將外包承接企業的名稱、貨物和營業額向主管海關備案。第十壹條海關可以通過數據核查和工廠核查的方式對聯網企業進行核查。工廠驗證包括特殊驗證和庫存驗證。第十二條經主管海關批準,聯網企業可以按月辦理內銷納稅手續。聯網企業在境內銷售加工貿易貨物後,應於當月在境內辦理納稅手續。第十三條聯網企業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後,應按規定向海關繳納延期稅款利息。

支付遞延稅款利息的起始日期按以下方法確定:

(壹)實行電子手冊管理的,起始日期為國內料件或制成品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第壹批料件進口日期;

(二)實行電子賬冊管理的,起始日期為國產料件或成品對應的電子賬冊最近壹次驗證的日期。無驗證日期的,起始日期為國內銷售或產成品對應的電子賬冊中第壹批物料進口的日期。

繳納遞延稅款利息的終止日期為海關開具稅款繳款書的日期。第十四條聯網企業應在海關確定的核查期結束後30日內完成核查申請。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上報審批的,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第十五條聯網企業應當在實施清查前告知海關;海關可以結合企業庫存進行核查和驗證。

海關結合企業庫存實施核銷時,應當將電子臺賬核算結果與聯網企業實際庫存進行比對,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實際庫存超過電子賬冊核算結果的,海關應當根據實際庫存調整電子賬冊當期余額;

(二)實際庫存小於電子臺賬核算結果且聯網企業能夠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應當責令聯網企業就不足部分申請內銷;

(三)實際庫存少於電子臺賬核算結果且聯網企業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除責令聯網企業申請內銷外,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對聯網企業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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