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專利保護TRIPS協議;法益優先;利益平衡;強制許可;平行進口;差別定價。
首先,全球公共衛生危機
據報道,2002年,全球有15萬人死於傳染病,數千萬人在感染艾滋病後瀕臨死亡。[1]在非洲和拉丁美洲,瘧疾、結核病和艾滋病等致命傳染病正在可怕地蔓延,成為襲擊當地人民健康和經濟發展的災難性殺手。這些地區出現公共衛生危機的原因很多,其中壹個關鍵因素是當地人無法獲得有效而廉價的治療藥物。每年有數百萬人死於傳染病,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疾病是可以預防和治療的。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這些傳染病的死亡率特別高。很多人死於藥物專利形成的高價壁壘,使他們無法獲得有效而廉價的治療藥物。全球公共健康危機和知識產權保護因此成為當今世界的熱點問題。[2]
全球公共衛生危機迫在眉睫。
第二,WTO關於專利保護和公共健康問題的協調文件及其評論。
(1)概述
為了解決發展中國家日益嚴重的公共衛生危機,2006年在多哈舉行的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發表了《關於TRIPS與公共衛生的多哈宣言》。根據上述宣言,世貿組織開始就公共衛生問題進行談判,並計劃於2002年開始。2003年8月30日,經過20個月的艱苦談判,世貿組織總理事會終於打破了僵局,各成員國政府壹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藥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終文件》,使制藥領域生產能力不足或沒有生產能力的較貧窮國家能夠更容易地進口在強制許可制度下生產的更廉價的未註冊藥品(國際上把沒有專利授權的生產稱為“未註冊生產”),其產品價格遠低於在專利保護下生產的同類藥品。
《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確認了世貿組織成員使用強制許可和平行進口措施的權利,並在政治和法律上增強了發展中國家獲得藥品的能力。在宣言的支持下,發展中國家有必要充分利用TRIPS協議的靈活性,以促進公共健康,包括(1)締約方實施“強制許可”的權利和決定實施“強制許可”理由的權利;(2)締約各方有權確定什麽構成“緊急狀態或其他極端緊急情況”,由艾滋病、瘧疾等傳染病引起的公共衛生危機構成這種“緊急狀態”;(3)締約各方有權在遵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的前提下構建自己的“窮竭原則”體系;(4)發達國家應促進和鼓勵其企業向最不發達國家轉讓技術。最不發達國家提供藥品專利保護的時間可以推遲到2016。《多哈宣言》的誕生是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壹個重要事件。[3]
(2)《知識產權協議與公共健康宣言》及其分析
在發展中國家的努力下,公共衛生和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多哈會議的議題。在2001,165438年10月於卡塔爾多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圍繞專利權與公共健康之爭,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努力下,與會代表就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進行了為期三天的談判,並通過了《知識產權協議與公共健康宣言》。在多哈會議上,以南非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呼籲尊重人民的生命健康權,維護公共利益,在知識產權領域得到了發達國家的好評。《多哈宣言》認識到困擾許多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對新藥開發的重要性,也承認這種保護對價格的影響所造成的狀態;同意TRIPS不應成為締約方采取行動保護公眾健康的障礙。澄清了與《TRIPS協定》和公共衛生有關的下列問題:
1.人們承認,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公眾健康是壹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宣言》第4條規定:“我們同意《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不能也不應該阻止成員采取措施保護公眾健康。因此,在重申我們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承諾的同時,我們確認該協議能夠而且應該支持世貿組織成員在解釋和執行方面維護公共健康的權利,特別是獲得藥品的權利。由此,我們重申世貿組織成員有權充分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為此目的提供靈活性的條款。“根據這壹條,如果知識產權規則阻礙了國家的上述權利,如維持專利藥品的高價,國家可采取符合TRIPS協定規定的措施,中止權利持有人行使專有權。
2.明確TRIPS協議中可用於保護公共健康和抵制知識產權專有權的靈活條款。包括:(1)《TRIPS協定》應根據其目標和原則中所表達的目的和宗旨進行解釋;(2)各成員有權簽發強制許可並自由決定簽發強制許可的理由,各成員有權不經權利人同意而簽發強制許可,並有權自由決定簽發強制許可的理由,包括國家緊急狀態或其他引起公共衛生危機的極端緊急狀態,包括艾滋病、結核病、瘧疾等傳染病,以便盡快實施強制許可措施;(3)明確了成員的平行進口權,規定了TRIPS協議中有關“知識產權窮竭原則”條款的效力,允許各成員自由建立自己的窮竭原則體系,只要不違反TRIPS協議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
3.認識到最不發達國家由於制藥業生產能力不足或沒有生產能力而無法有效利用強制許可措施的現狀,指示TRIPS理事會探索解決這壹問題的辦法,並在2002年底前向總理事會報告。
4.將最不發達國家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項下藥品義務的過渡期延長至2016。相關義務是指《TRIPS協定》第二部分第5節(專利)和第7節(保護未披露信息)規定的義務。這壹規定為最不發達國家重新考慮其與藥品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並進口和生產仿制藥提供了機會,但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即最不發達國家仍有保護醫療方法專利的義務,最不發達國家在除醫療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履行TRIPS義務的過渡期仍截止於1,2006年。
5.重申發達國家成員承諾鼓勵其企業和機構根據《TRIPS協定》第66條第2款促進和鼓勵向最不發達國家的技術轉讓。
該宣言的意義是積極的,它確認了公共健康應優先於私有財產權,並闡明了世貿組織成員充分利用TRIPS協議中的靈活條款的權利。然而,除了澄清《TRIPS協定》現有的相關條款、延長最不發達國家執行《TRIPS協定》的過渡期、允許政府自由決定公共衛生緊急情況和發放強制執行許可之外,《宣言》並沒有解決《TRIPS協定》與保護公眾健康之間的根本沖突。
(三)專利藥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終文件及分析。
2003年8月30日,經過1年零8個月的艱苦談判,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終於壹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藥品強制許可制度解決“公共健康”問題的最後文件》,這標誌著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終於就解決公共健康問題達成了最終諒解。根據2001+1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發表的《部長宣言》和《關於知識產權與公共衛生協議的聲明》,世貿組織成員應在2002年6月5438+2月31之前實施專利藥品的許可制度。為解決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的公共衛生危機,世貿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的授權終於完成,僵持了8個月的談判進程終於落下帷幕,進入了具體落實相關最後文件的階段。根據世貿組織總理事會通過的最後文件,當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結核病等流行性疾病在中國發生公共衛生危機時,可以參照最後文件,出於公共衛生目的,在本國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無需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為了生產、使用和銷售用於治療引起公共健康危機的疾病的專利藥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藥品的市場價格,而且有助於更快和更有效地控制和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和健康的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發展中成員和受公共衛生問題影響的國家,中國從壹開始就積極參與了這壹問題的談判,提交了解決方案的提案和建議,並與其他發展中成員壹道,積極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最終解決方案。世貿組織總理事會通過的最後文件將有助於中國實施專利藥品許可制度,進壹步提高控制疾病流行和解決國內公共衛生問題的能力,確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然而,正如壹些分析人士指出的那樣,該決定在傳染病範圍、解釋公共衛生危機的靈活性以及如何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廉價藥物等方面都不明確,這為該決定的實際操作埋下了爭議的隱患。此外,該決定附加了太多的規章制度,這使得低收入國家無法真正獲得足夠廉價的藥物供應。這些都反映出藥品專利和必需品獲取的矛盾並沒有最終解決。[4]
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8月30日通過關於實施專利藥品強制許可制度的協議後,有關各方對這壹協議作出了不同的反應,該協議有利於在必要時使貧困國家更容易進口治療艾滋病和其他重大傳染病的廉價仿制藥。
世界貿易組織前總幹事素帕猜·巴尼巴滴在談到協議的意義時指出,這是壹項歷史性的協議,將使貧困國家在世貿組織知識產權規則範圍內,充分發揮應對肆虐本國的重大流行病的靈活性。肯尼亞駐世貿組織代表表示,該協議對非洲來說是個好消息,尤其是那些急需醫療的人。
但也有衛生部門人士認為,該協議設置了諸多限制和繁文縟節,其結果將是在艾滋病和瘧疾肆虐的國家,藥品價格不會降至患者能夠承受的水平。壹些國際人道主義組織也指出,這壹旨在使貧窮國家獲得廉價藥品的協議並沒有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根據這壹協議,當世貿組織的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結核病等流行性疾病發生公共衛生危機時,可以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不經專利權人許可,生產、使用和銷售用於治療導致公共衛生危機疾病的專利藥物。[5]
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藥品專利保護與公共健康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因為這是發展中國家國民生命與發達國家藥商利潤的對抗。因此,希望通過《多哈宣言》實現兩者的平衡只能是海市蜃樓,只能算作弱者的願望和強者的擺設。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多哈宣言》的意義是積極的,因為它確認了公共健康權優先於私有財產權,明確了WTO成員充分利用TRIPS協議中靈活條款的權利,這是值得肯定的。由於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已承諾全面履行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包括有關藥品管理的規定,因此多哈回合的相關進展對中國也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這壹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條款,爭取在《多哈宣言》的框架內,就公共健康與知識產權的沖突達成更加合理的協調方案。
三、藥品專利保護與公共健康的協調
(壹)協調的意義
專利權的授予和保護是對創造者的獎勵,是知識經濟時代推動科技進步的自然內涵和必然結果。專利權是私權,健康權是與人的生命生存權密切相關的基本人權。專利權和健康權都有其正當的理由,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法理學必須將所有利益視為必然處於同壹水平,也不意味著任何定性評價都是不可行的。例如,生活中的利益是保護其他利益(特別是所有個人利益)的合法前提,因此應宣布高於財產中的利益。”[6]如何解決作為主要保護財產權的專利權與作為人類健康乃至生命保護者的健康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從專利權和健康權的基本範疇分析,可以得出處理專利權與基本人權關系的壹般性結論。
1.關於權利沖突,應遵循“法益保護優先”的原則。
如言論自由權、隱私權、健康權和環境權,都是國際公約承認的基本人權。這些權利要麽是人類作為主體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自由,要麽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與知識產權的財產權相比,上述人權應具有優越的地位,即應被視為優先法的價值。貫徹“優先保護法益”原則,意味著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既要符合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又不能與國際人權標準相沖突。立法者在為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護時,應遵守其國際人權義務。根據這壹思路,筆者認為健康權應優先於專利權得到保護。包括專利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不僅應該是財產權的維護者,也應該是社會福利的守護神。理由如下:首先,健康權優先於專利權本身。知識產權的法律本質是私權。與專利權這種財產權相比,健康權更直接關系到人的生命,直接關系到人的生存和發展。健康權作為壹項基本人權,與作為私權、主要是財產權的專利權相比,自然應該具有優越的地位。
其次,專利權與艾滋病攜帶者和艾滋病患者接受治療的權利之間的沖突,在現代語境下,尤其是當艾滋病已經成為發展中國家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時,已經不再單純是權利本身的沖突,更是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這反映了壹個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是否需要道德底線,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否應該受到人權標準的約束。筆者認為,基於人權優先,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道德底線。這也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專利權中財產權保護的制度建設,要在基本人權的框架下進行,不能脫離基本人權,簡單或過度追求私利。跨國公司與南非的貿易糾紛案也充分表明,知識產權是有道德底線的,它應該符合現代人權標準。南非案例是人權對專利權的勝利。"壹個好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正義和道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