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內容和行使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自己;在締約服務法律關系中,第三方催收機構在合同中與債權人約定,按照對方提出的要求完成壹定的工作,工作成果是取得約定報酬的條件。這與前者的區別在於:催收機構針對對方的要求,只要在法律範圍內,可以自由選擇具體實施方式,不受債權人委托權限的限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第三方催收機構作為社會信用的構建者之壹,在參與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時,享有對失信者和逾期債務者的社會監督權。某種程度上,既是壹種權利,也是壹種社會監督義務。每壹種法律關系都有其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調整。調整上述第三方催收機構設立的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和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但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個人提供信貸服務所產生的債權,是基於其所簽訂的信用卡收購合同及其所附的信用卡章程,構成規範信用卡當事人的基本法律文件。二、第三方催收機構的法定權利法定權利是指第三方催收機構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在執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首先,第三方催收機構有權合法經營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將其負責的部分業務活動委托給第三方服務商,僅規定了可以獨家外包的業務活動範圍,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
不良資產清收外包業務不屬於禁止的業務範圍。在過去,個人信息的披露僅限於公共利益或本人同意,但在信用經濟和社會的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中的個人信用信息需要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專門的征信機構收集、使用或披露。其定義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住所信息、職業信息等。)和信用支付。由此可見,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越來越高,但其保護中的信息保密範圍卻越來越窄,這意味著法律嚴格保護的個人隱私信息在逐漸萎縮。因此,第三方催收機構作為社會誠信的建設者,依據《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享有對催收業務信息的調查權。具體規定是,征信機構在有合法證據證明向征信對象個人征集業務賬戶的業務意圖時,可以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個人信用信息。但作為社會誠信建設的內容之壹,建立了失信懲戒機制,同時各地省份出臺了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根據該辦法,當第三方催收機構因逾期債務人違約行為侵害債權銀行利益時,銀行或第三方催收機構有限制保護債務人個人信息的抗辯權,即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將根據信用主體的不良程度,不同程度地披露和* * *共享其不良信用信息。三。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約定權利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約定權利是指第三方催收機構在其與債權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首先,根據規範信用卡當事人的信用卡催收合同這壹基本法律文件,第三方催收機構具有銀行壞賬催收的代理權,規定發卡機構有權通過電話、信函、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當面拜訪、公告或司法途徑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還款。當持卡人未按時足額還款,違反合同主要義務,侵害銀行利益時,銀行需要自行限制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案件調查和債務追索。
保護個人信息以平衡銀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因為現實中,大部分持卡人在變更個人信息(如聯系方式、郵寄地址)後,不會及時告知發卡銀行,以至於債務到期時發卡銀行無法有效聯系持卡人催債,從而形成壞賬。因此,銀行或其代理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在行使逾期債務催收權之前,需要行使將合同信息傳達給索賠人提供的聯系人的權利。告知不是債權人與其代理人、第三方催收機構與債務人之間的直接對話,不可能實際解決欠款糾紛。因此,債權人將合同中逾期債務催收的全部程序性權利授予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即失聯債務人信息調查權、失聯債務人信息修復權、債務到期提醒、催款、通知等權利。有的銀行還特別授權給第三方催收機構。除了代為催收款項外,有權報案、調查取證、調查逾期持卡人信用風險狀況。其中,失聯債務人的信息調查修復權是債權人為了更好地履行民法規定的減少損失義務而享有的權利。也就是說,債權人需要第壹時間聯系逾期債務人告知相關欠款信息,但對於失蹤債務人,銀行及其第三方代理人必須自行調查欠款案件,以避免逾期債務延期造成銀行利益損失。在加工合同服務關系中,第三方催收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完成商業銀行的外包業務,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商業銀行,銀行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與委托代理關系最大的區別在於,催收機構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商業銀行的名義完成催收外包業務的。近年來,各級政府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剝離中間或後臺業務,組建具有壹定專業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或外包給專業的第三方機構。目前,金融外包服務主要包括金融產品研發外包、金融軟件外包、金融數據處理和災難恢復外包、金融會計外包、銀行卡外包、壞賬催收外包等領域。在壞賬催收外包業務中,第三方催收機構作為銀行的催收外包方,獨立向銀行逾期持卡人催收欠款。其身份的獨立性保證了其權利的獨立性,也獨立享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全部程序性權利。第四,行使權利的方式
根據各銀行信用卡催收合同的規定,催收機構行使對債務人失聯人信息調查權的途徑有:向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等)查詢債務人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了解債務人的身份、財產及其他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學歷、職業、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擁有機動車、房產或金融資產等)。根據各銀行信用卡催收合同的規定,催收機構行使催收權的方式包括:通過電話、信函、短信、上門、公告或司法途徑直接向債務人或(和)擔保人催收欠款;聯系乙方的聯系人、近親屬和工作單位等。,讓他們代妳說說欠款的事。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有權向擔保人、關聯人、親友、工作單位等有意願的代償人提供必要的客戶身份信息、欠款賬戶信息等個人財務信息,第三方催收機構作為銀行的代理人也享有上述權利。有的銀行甚至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催收公告,向社會或有關方面公布有不良行為的客戶名單,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將未履行判決義務的客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由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示。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因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第三方托收需要銀行特別授權才能享有上述權利。作者:湘潭大學法學院信用風險管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