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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不可撤銷的三種情況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解釋這壹條是要約不得撤銷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兩種不可撤銷的例外:壹是要約中有不可撤銷的表示,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按照自己的信任行事。該條的規定與《國際商事通則》第2.4條第2款的規定相壹致,該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壹)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b)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受要約人信賴該要約。”通則對該條款解釋如下,可作為參考:1。要約中不可撤銷的表述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最直接、最明確的方式就是要約人在要約中做出有效的聲明,比如“這是壹個實盤,我們將堅持我們的要約,直到收到妳的答復”。此外,也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達或行為中推斷出來。關於要約中約定的承諾期,壹般原則認為,如果當事人所在地的法律制度認定附有承諾期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則可以推定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律制度認定約定的承諾期限不足以表示不可撤銷的要約,則可以推斷該要約不是不可撤銷的。《通則》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第壹個例子是,某旅行社在其宣傳冊中告知遊客將組織新年假期旅遊,並敦促遊客在通知後3天內預訂,否則到期後可能所剩名額不多。這壹聲明本身並不意味著要約在這三天內是不可撤銷的。第二個例子是,B準備建樓,給A發了壹個要約,要約中寫著:“價格等條件在9月1後失效”。甲、乙雙方屬於同壹法系的,如果該法系認為其聲明表明不可撤銷的要約,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果法律制度認為其聲明沒有表明要約不可撤銷,則要約不是不可撤銷的。但《合同法》該條第(壹)項的規定不能解釋為通則。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則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果要將壹般原則適用於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同國家,就必須以這種方式解釋這些原則。2.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是根據其信任而行為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則適用。受要約人的信任可以來源於要約人的行為,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所了解或者之前有過業務往來,因此認為要約人的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的信任也可以來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比如要約的接受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而昂貴的調查,或者發出要約是為了讓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的不可撤銷信任的行為可以包括生產準備、購買或租用材料或設備、承擔費用等。只要這些行為在相關行業中被認為是正常的,或者要約人應該預見或知道。《通則》也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第壹個例子是,古董商A要求B在三個月內以不超過特定金額的價格修復10幅畫。b告訴A,為了決定是否答應,需要先修復壹幅畫,然後在5天內給出明確答復。a同意。基於對甲方報價的信任,乙方開始工作,甲方不得在5天內取消報價。第二個例子是,乙方為了參與某項目的投標,向甲方發出要約,要約期屆滿前,甲方已經投標,但乙方通知甲方不願意遵守要約。因為甲方在投標時信任乙方的報價,所以在截止日期之前,該報價是不可撤銷的。綜上所述,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失效之前的有用要約,而不可撤銷的要約是對要約撤銷的回應,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邊肖提醒大家,要約的訂立要謹慎,訂立時註意保留要約訂立過程中的壹系列材料,以便日後發生變故需要撤銷要約時沒有足夠的原始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壹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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