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2017年5月2日,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和對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是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上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第五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核評估、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執法人員應當參加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並取得執法證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執法證由國家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統壹制定和發放。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網站記載違法行為的地點、工商註冊地(工商註冊地與主要經營地不壹致的,以主要經營地為準)、網站創辦人、管理人、使用人所在地、網絡連接地點、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
第七條市(地)級以下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依據職權管轄應當自行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和在全國範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互聯網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管轄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兩個以上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有管轄權爭議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 * *上壹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上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處理下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下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處理。
下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對其管轄的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條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
移送的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調查結果告知移送的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認為轉移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上壹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報告,不得再次轉移。
第十壹條上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收到管轄權爭議或者提出指定管轄請求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決定,並書面通知下級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決定立案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司法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並辦理交友手續。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就如何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或者依法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提出建議,並將取得的證據和相關材料提交原頒發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由原頒發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第三章立案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
(壹)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申訴或者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提交下級機關調查的;
(四)由有關部門移送或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發現的。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涉嫌違法的事實;
(二)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屬於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範圍的;
(四)屬於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2),同時附相關材料,在七個工作日內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並確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作為案件承辦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立案。
第十六條對不予立案的投訴、申訴、舉報,經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將處理結果告知被點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並書面保存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
對於其他部門移送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審批表》(格式見附件3)或者《撤銷案件審批表》(格式見附件4),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調查處理案件。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十八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協助。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被申請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用戶發布的信息、日誌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存的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幹擾案件調查。
執法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其他地區互聯網內容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受委托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壹般在收到委托調查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通知受委托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
電子數據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但不限於網頁、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論壇、貼吧、網盤、電子郵件、網絡後臺等所承載的電子信息或文件。電子數據主要存在於計算機設備、移動通信設備、互聯網服務器、移動存儲設備、雲存儲系統等電子設備或存儲介質中。
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
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調查或者檢查過程中依法提出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通過網絡巡查等技術手段獲取的可靠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電子數據的采集和提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保證采集和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和相關性。否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主管部門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詢問、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對象的人身權、財產權。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在立案後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預登記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制作詢問筆錄(格式見附件5),載明時間、地點、相關事實、過程等內容。詢問筆錄應當由詢問對象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確認。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的違法場所、物品和網絡進行勘驗檢查,及時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鑒定意見;不屬於司法鑒定範圍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條件的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者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拍照、錄像、復印、復制。
收集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和原物確有困難的,提交證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復印件上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本復印件由XX提供,經核實與原物(物)相同”的字樣或者字樣,並註明出具證明日期、證據來源,簽名或者蓋章。
調取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應當是原始載體或者備份介質。如果檢索原載體或備份介質確有困難,可以收集副本,並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信息。聲音內容的書面記錄應附在聲音數據中。
第二十七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可以對計算機、服務器、硬盤、移動存儲設備、存儲卡等涉嫌違法行為的物品進行登記保存。,制作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格式見附件6),並向當事人出具登記保存通知書(格式見附件7)。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或者非法轉移證據。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場,並將采取的相關措施記錄在現場筆錄中。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下列決定:
(壹)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在采取錄音、復制、照相、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後返還;
(二)需要進行檢驗、檢測和鑒定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和鑒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沒收的,應當註銷預先登記。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撤銷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九條為收集、保存電子數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現場取證、遠程取證、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固定並提交等措施。
現場取證和遠程取證後,應當制作電子取證筆錄(格式見附件8)。
第三十條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名、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簽名、指紋、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兩名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中註明理由,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壹條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應當寫出案件處理報告(格式見附件9):
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寫出案件處理報告,起草行政處罰建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寫出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說明處理理由,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壹)違法事實不成立,應當結案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案件不屬於本機關管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
(四)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現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成立的,應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第五章聽證和面談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作出吊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向當事人發送《舉行聽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0),告知其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1),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約談,並在約談後制作執法約談筆錄(格式見附件12)。
第六章處罰決定和送達
第三十六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3),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審查成立的,應當采納。當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進行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八條對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過程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
復雜、重大違法行為的標準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統壹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見附件14)。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涉及沒收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有沒收物品證明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案件的執行和結案
第四十壹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審查,確定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數額,報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電信主管部門需要關閉網站、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的,應當移送電信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5),書面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其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涉及罰款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罰款總額不得超過原罰款數額。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和陳述、申辯復核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通知書》送達十個工作日內,當事人仍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6)。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後,辦案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格式見附件17),整理、裝訂相關案件材料,並歸檔保存。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期限以小時和日計算,不含起始小時和起始日。到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到期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適用於行政執法的示範文書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參照示範文書格式,制定本行政區域適用於行政處罰的文書格式並自行印制。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1]?
附件:
1.案例來源登記表
2.備案審批表
3.無備案審批表
4.撤銷備案審批表
5.查詢記錄
6.註冊並保存項目列表
7.物品登記保存通知書
8.電子證據收集工作記錄
9.案件處理意見報告
10.舉行聽證會的通知
11.聽證記錄
12.執法面談記錄
13.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
14.行政處罰決定
15.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提醒
16.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17.行政處罰結案報告